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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资金申报有关事宜的公告
文章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03日 18:12    浏览:

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人社厅《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资金申报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藏财社〔2020〕16号)要求,现将拉萨市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资金申报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0年7月9日前向企业注册所在地人社局申报。

本次申报政策适用时间为自然年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奖励。

二、申报对象及标准

1.在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企业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20人以上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给予企业实缴所得税额30%的奖励。

2.在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年新吸纳高校毕业生20人以上的在藏企业,以及符合在藏年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或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年吸纳高校毕业生5人以上的其他企业,对企业年工资薪金收入45万元(含)以上的高端人才,按不低于其工资薪金的11%,不高于45%的标准予以奖励。

三、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需提供以下佐证材料:

1.企业(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企业接收西藏籍高校毕业生花名册、就业推荐函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4.高校毕业生工资发放证明材料、企业高端人才工资薪金证明材料;

5.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缴税凭证;

6.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凭证等证明材料;

7.高端人才证明材料。

四、相关事项

1.高校毕业生界定。吸纳就业的西藏籍高校毕业生为当年吸纳的应往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

2.企业实缴所得税额奖励标准为企业实缴所得税中央部分和地方部分合计的30%。

3.关于年工资薪金收入45万元门槛,企业高管享受奖励门槛按工资总额计算,实际奖励金额按其西藏特贴计算。

4.关于高端人才,为企业高管、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入选国家“千人计划”“长江学者”“万人计划”项目的杰出人才、入选国家杰出青年、国家优秀青年基金的杰出人才、行业高层次领军人才。

5.关于不低于其工资薪金的11%、不高于45%的标准,是指奖励其实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额。

五、申报要求

企业必须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查实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报请相关部门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在3年内不得享受相关政策补贴。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资金汇总表

2.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资金审核表(下载附件请扫描二维码)

拉萨市财政局

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2日

责任编辑:央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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