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励全地区广大党员干部锐意进取、敢闯敢为的信心,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联合惩治诬告陷害行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行为
本公告所称诬告陷害行为,是指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意图使被反映人或单位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责任追究的行为。重点打击以下诬告陷害行为:
(一)因日常工作矛盾、邻里纠纷、私人恩怨、编造他人“欺压村民、侵占集体利益”等虚假事实,蓄意捏造其“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等不实信息,通过信访举报、散布等方式发泄私愤,向上级部门和其他机关恶意举报,对竞争失利、岗位调整不满,编造前任“换届前突击花钱、违规处置集体置产”等虚假信息,阻碍其连任或参选的;
(二)因个人不合理诉求未得到满足,为谋求候选人资格或当选,捏造他人“不符合参选条件、存在违纪违法记录”等事实,编造他人“优亲厚友、办事不公”等虚假情况,以信访施压干扰换届,受他人指使或利益诱惑,捏造候选人“拉票贿选、勾结宗族势力”等不实信息的;
(三)在微信群、抖音、朋友圈等平台,编造他人“生活作风问题、贪腐行为”等无中生有的“黑料”配虚假图片、视频扩散,混淆村民视听,假借“反映问题”名义,诋毁他人声誉,影响民主投票意愿的;
(四)冒用他人名义撰写举报信,捏造“联名反映他人不作为”等虚假情况,编造违纪违法事实,意图转移视线,干扰阻挠巡视巡察、组织调查的;
(五)其他应当重点打击的情形。
二、严肃追究诬告陷害者责任
坚持对诬告陷害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责、绝不姑息。
经调查认定构成诬告陷害行为的,根据诬告陷害者身份和造成的后果等不同情形,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者的责任。对于构成诬告陷害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虽不构成犯罪,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于诬告陷害人是党员或者监察对象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视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相应组织处理,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
三、依法开展查诬澄清工作
经调查核实,受到失实检举控告和诬告陷害的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综合运用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媒体澄清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正名,引导澄清对象正确认识和对待群众监督,放下思想包袱,消除不良影响,推动履职尽责。同时,定期选取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典型案例并采取适当形式通报,其中,诬告陷害者是党员、监察对象的,一律给予通报。对性质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诬告陷害行为,通过媒体公开通报。
四、依法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
我们将依规依纪依法保障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监督权和检举控告权,对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欢迎广大党员群众积极参与,正确行使监督权利,共同抵制诬告陷害歪风邪气,客观、真实提供相关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
举报电话:0897-12388(地区纪委监委案管室)
0897-12380(地委组织部)
0897-2669968(地委社会工作部)
0897-2666723(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0897-2820034(检察院阿里分院)
0897-2825009(阿里地区公安处)
中共阿里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监察委员会
中共阿里地委组织部
中共阿里地委社会工作部
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里分院
阿里地区公安处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