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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gzw/2019-00002
  • 发文字号:阿国资发〔2019〕2号
  • 发文机构:行署国资委
  • 名 称:关于印发《阿里地区行署国资委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公文种类 :
  • 发布日期:2019-11-28
关于印发《阿里地区行署国资委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9-11-28 浏览:

各监管企业:

《阿里地区行署国资委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第12次行署国资委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阿里地区行署国资委

2019年7月1日

阿里地区行署国资委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逐步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机制,进一步推进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地区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资委监管企业部门经理、科室主任(副)、子公司、分公司经理(副)以及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 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四)事业为上、公道正派;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六)企业党组织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

(七)权力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

(八)依法管理。

第四条 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由公司党组织进行管理,报行署国资委备案。

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反对分裂、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等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坚定、态度坚决、旗帜鲜明。

(二)具备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企业经营管理业务相关经验,可以竞聘上岗。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的经营管理人才,对于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或者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根据监管企业规模大小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从严掌握中层管理人员职数。

第七条 监管企业组织实施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推荐、考察等事宜,经企业党组织研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

第八条企业招聘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能力,经企业党组织研究后,按照有关规定聘任。

第九条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任期届满应重新聘任,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连续聘任。

第十条 建立健全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采取定量考核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等方法,实行分类考核。

第十一条 对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考核突出其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等方面情况。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十二 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解聘)或者调整:

(一)任期届满未被续聘(续任);

(二)在任期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

(三)因严重违法违纪被追究责任;

(四)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

(六)因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经营考核结果严重失实。

十三 建立和完善中层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规划,努力提高中层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

十四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分为自愿辞职、因公辞职、和责令辞职。

自愿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不愿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因公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辞去现任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未提出辞职的,依照相关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十五 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未经批准,不得离职。擅离职守的,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退休后或辞职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所出资的企业担任任何领导职务;离职或者退休三年内,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并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

十六按照培养提高、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监管企业党组(党委)加强对企业中层领导班子综合分析研判,结合工作实绩和日常了解,掌握一批专业化经营管理人才。

十七 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泄露企业商业机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财政金融制度或者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或者办事规则,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

(六)企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十八 本办法由地区行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九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