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mzjm/2018-00004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阿里地区民政局
- 名 称:2018年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 公文种类 :
- 发布日期:2018-12-28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自治区、地区民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认真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有效地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为我地区的社会稳定、精准识别、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现将社会救助工作总结如下:
一、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一)城乡低保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资金社会化发放。1、城市低保:全年城市低保对象总数435户938人,全年共下拨资金796.56万元,其中自治区下达571.22万元,地区财政配套148.69万元,县级财政配套76.65万元。2018年城市低保标准月人均950元。
2、农村低保:农村低保对象3030户7749人,全年共下拨农村低保资金1736.18万元,其中自治区下达1388.94万元;地区、县各配套 173.62万元。2018年7月1日农村低保年人均标准4450元,从2018年元月起,农村低保补助实行差额补助方式。
(二)有力推进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6]37号)要求,城乡医疗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费用经各类保险(主要是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充保险和大病保险赔付)报销后重点救助对象在封顶线内进行全额救助;一般救助对象封顶线内个人自负部分的70%进行救助;一般救助对象家庭中重病儿童在封顶线内以个人自负部分的80%进行救助。2018年度,我地区城乡医疗救助累计人数2808人,其中住院累计救助人数2795人,门诊累计救助人数13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累计支出576.17元,其中住院累计资金支出573.31万元,门诊累计资金支出2.86万元。
(三)切实做好城乡临时救助工作。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藏政发【2017】10号)精神,按照“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原则,所有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不论户籍、不分城乡,根据困难情况纳入临时救助范围进行救助。2018年度,临时救助资金累计支出242.86万元,临时生活救助累计人数达1226人。
(四)特困集中机构运行有序,特困人员生活有保障。严格按照“办院要上等级、管理要上水平、服务要上质量、设施要上档次、创新要上层次”要求,扎实推进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积极打造民生保障新模式、新体系,努力实现管理科学化、服务规范化、居住宾馆化、庭院花园化、设备现代化、康复疗养一体化目标。
按照《西藏自治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试行)》藏政发[2017]42号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直接确定为特困人员,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同时,集中特困人员和城市分散特困人员基础生活标准每人每年14820元和农村分散供养每人每年5760元。目前,我地区共有城乡特困对象486人,其中集中入住307人,占特困对象总数的65.18%,有意愿集中入住的特困对象入住率已达100%。
(五)认真开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的规定。我局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2018年阿里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执行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所辖乡镇部署开展此次整治工作,做到了层层动员部署,强化管理和监督,明确任务,构建责任体系,层层抓好落实。确保了我地区社会救助专项整改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到人,不走过场。
(六)积极开展低保系统信息上报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及时督促县级民政部门做好低保系统信息更新工作。按照有关文件精神,2018年元月起,以上一年末采集相关数据,拨付下一年度各项救助专项资金。
(七)做好核对数据上报工作。按照自治区要求,每月5日前通过系统填报上月核对月报表及审核各县上报核对月报表,做好核对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二、工作亮点
1.为充分体现地委、行署对城市低收入群众的关怀与照顾,让广大城镇低保对象充分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缓慢物价上涨等因素给城市收入群体生活带来的压力,经行署专员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在现行我地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由地区财政全额承担。
2.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暨全面推开“救急难”工作的通知》(藏民发【2018】135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 善我地区社会救助体系,有序开展“救急难”救助工作,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困难,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有效化解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阿里地区民政局和阿里地区财政局制定出台了《阿里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暨全面推进“救急难”工作实施细则》。
3.今年各县加大力度开展了城乡低保专项整治工作,基本上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工作。具体情况:通过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经核查、核对,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纳入保障范围的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要及时清退。
一是农村低保。我地区整治工作前农村低保对象2681户7675人,通过此次整改工作清退对象2135户6199人,新增47户215人,最终确定的农村低保593户1691人。经核查、核对后普兰、札达、日土没有农村低保户。
二是城市低保。我地区整治工作前城市低保对象495户1049人,通过此次整改工作清退对象35户85人,新增6户20人,最终确定的城市低保466户984人。
4.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7〕5号)规定,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对通过各类扶持政策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及时退出低保,但按照脱贫不脱政策的相关要求继续享受扶贫政策。目前已将最新确定的农村低保户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
5.结合城乡低保专项整治工作契机,低保对象变化情况,及时更新低保信息系统数据,确保低保信息系统数据与实际低保人数、资金保持一致,低保对象纸质档案和电子版同步管理。
三、政策出台
1、根据《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在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藏民发〔2018〕236号)精神,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充分发挥民政兜底脱贫重要作用,攻克我地区深度贫困县最后堡垒,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同步实现全面小康。阿里地区民政局、阿里地区财政局、阿里地区扶贫办制定了《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细则》(阿民字〔2018〕276号)。
2、根据《西藏自治区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藏民发〔2018〕74号)精神,我地区民政局、地委组织部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联合制定了《阿里地区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细则》(阿民字〔2018〕305号)。
3、根据《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藏党办发〔2018〕4号)、《西藏自治区深度贫困地区民政兜底攻坚实施方案》(藏民发〔2018〕245号)精神,我局制定了《阿里地区深度贫困县民政兜底脱贫攻坚实施方案》(阿民字〔2018〕286号)。
4、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暨全面推开“救急难”工作的通知》(藏民发【2018】135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地区社会救助体系,有序开展“救急难”救助工作,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困难,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有效化解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阿里地区民政局和阿里地区财政局制定了《阿里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暨全面推进“救急难”工作实施细则》(阿民字【2018】2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