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gww/2019-00002
- 发文字号:藏人社发〔2017〕142号
- 发文机构:阿里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名 称: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场地租金及水电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基本生活费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 公文种类 :其他
- 发布日期:2019-11-20
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
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精神,为抓好我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创业场地租金及水电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基本生活费补助的政策落实,我们研究制定了《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场地租金及水电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基本生活费补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费来源
执行本通知所列创业启动资金支持政策、创业场地租金及水电费补贴政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和基本生活费补助政策所需经费,由各级人社部门从中央、自治区、地(市)、县(区)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和就业创业扶持基金中列支(尽量从就业创业扶持基金中安排)。
二、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社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不得规定实施细则以外的其他内容或附加条件,不得出现推诿、吃拿卡要等行为。
(二)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创业情况进行摸底,科学预测,将相关补贴资金需求纳入年度预算。
(三)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要在全区积极推动就业服务平台的建设和使用,积极利用就业服务平台建立全区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执行情况数据库。各地(市)人社局要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统计上报工作(由自治区就业局制定统计表另行通知)。
(四)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对落实政策及时、得力的单位,将在全区通报表扬;对政策落实不力的单位,将在全区通报批评。此项政策的执行情况将纳入就业创业工作考评。
三、联系方式
(一)政策执行部门
1.西藏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创业服务指导中心
电话:0891-6321775地址:拉萨市夺底路24号
2.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电话:0891-6364490地址:夺底北路17号
3.日喀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
电话:0892-8835301地址:日喀则市黑龙江路22号
4.山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局
电话:0893-7825053地址:山南市乃东区泽当镇三湘大道16号
5.林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电话:0894-5822402地址:林芝市巴宜区青年路3号
6.昌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
电话:0895-4830158地址:昌都市卡若区茶马路
7.那曲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
电话:0896-3822075地址:那曲地区拉萨南路02号
8.阿里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
电话:0897-2824171地址:狮泉河镇陕西路18号
(二)全区政策执行监督部门
1.区纪委驻人社厅监察室
电话:0891-6845915地址:拉萨市北京西路42号
2.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
电话:0891-6845843地址:拉萨市北京西路42号
四、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8月15日
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场地租金及水电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基本生活费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一、范围条件
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区内高校的毕业生),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创业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一)毕业5年以内(毕业年度为第一年,以此类推)。
(二)2017年1月1日后取得营业执照。
(三)中职毕业生同等享受待遇(下同)。
二、支持标准
(一)对个人创办的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独资公司等),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
(二)对2人及以上合伙创办的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农民合作社、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等):
1.对2人合伙创办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
2.对3人合伙创办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
3.对4人及以上合伙创办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
同一名高校毕业生不论创办(包括合伙创办)企业数量多少,在全区范围内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三、申请部门
(一)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自治区工商局的,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办理。
(二)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地市工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市人社局申请办理。
(三)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县(区)工商局(工商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县(区)人社局申请办理。
四、所需材料及经办流程
(一)个人创办的企业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下载网址:www.xzldjy.com),并携带以下材料到相应部门提出申请: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
3.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或各地市、各区县人社局均可办理,该证书全国通用);
5.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合伙创办的企业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下载网址:www.xzldjy.com),并携带以下材料到相应部门提出申请:
1.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
3.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在工商机关已经备案的公司章程。
人社部门的经办人员在收到申请材料时,应当面检查提交资料是否齐全,核对后退回相关证件原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知申请人前来签订《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享受创业启动资金支持政策协议》(下载网址:www.xzldjy.com)。协议签订后,人社部门应及时将全部资料审核汇总,分半年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资金由人社部门负责兑现。
第二部分 创业经营场地租金及水电费补贴
一、范围条件
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区内高校的毕业生),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经营场地租金及水电费补贴:
(一)初次享受补贴应为毕业5年以内(毕业年度为第一年,以此类推)。
(二)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经营场所内创业,且实际发生房租和水电费的。
二、补贴标准
根据全年支付房租、水电费的原始凭据计算总费用,如总费用低于2.4万元,按照实际费用由给予补贴;如总费用高于2.4万元,按照2.4万元给予补贴。
补贴从2017年(包括2017年)以后开始发放,最长5年。
三、申请部门
(一)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自治区工商局的,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办理。
(二)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地(市)工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市)人社局申请办理。
(三)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县(区)工商局(工商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县(区)人社局申请办理。
四、所需材料及经办流程
创业经营场地租金及水电费补贴每年申请一次,每年5月份之前申请上年度补贴。
申请第一年度补贴时,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下载网址:www.xzldjy.com),并携带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
3.企业法人或负责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上年度房屋租赁合同、收据、水电费缴费票据等原始凭据。
申请第二年度至第五年度补贴时,只需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上年度房屋租赁合同、收据、水电费缴费票据等原始凭据即可。
人社部门经办人员在收到申请材料时,应当面检查提交资料是否齐全,退回相关证件原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汇总后,分半年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资金由人社部门负责兑现。
第三部分 社会保险补贴
一、范围条件
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区内高校的毕业生),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一)初次享受补贴应为毕业5年以内(毕业年度为第一年,以此类推)。
(二)取得营业执照1年以上。
二、补贴标准
(一)自主创业1年以上创办个体经济的高校毕业生,按其以个人身份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
(二)自主创业1年以上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
补贴从2017年(包括2017年)以后开始,补贴时间10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
三、申请部门
(一)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自治区工商局的,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办理;
(二)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地(市)级工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人社局申请办理;
(三)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县(区)级工商局(工商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县(区)人社局申请办理。
四、所需材料及经办流程
社会保险补贴每年申请一次,实行先缴后补,每年5月前申请上年度补贴。
申请第一年度补贴时,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下载网址:www.xzldjy.com),并携带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
3.企业法人或负责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申请第二年度至第十年度补贴时,只需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即可。
人社部门的经办人员在收到申请材料时,应当面检查提交资料是否齐全,退回相关证件原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汇总后,分半年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资金由人社部门负责兑现。
第四部分 基本生活补助
一、范围条件
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区内高校的毕业生),离校未就业的,进入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开展孵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基本生活补助:
(一)享受补助的第一年应为毕业5年以内(毕业年度为第一年,以此类推)。
(二)2017年7月1日后进入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开展孵化。
(三)须取得营业执照。
二、补助标准
高校毕业生进入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或创客空间开展孵化的,对其给予每月1660元(每年最高2万元)的基本生活补助,补助时间最长2年。
三、申请部门及流程
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基地管理机构应每月向其发放1660元的生活补助(孵化第12个月,发放生活补助1740元),所需资金由基地管理机构先行垫付。次年5月前,基地管理机构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基本生活补助申请表》(下载网址:www.xzldjy.com),并提交以下材料,向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上年度垫付资金:
1.领取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
2.领取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
3.领取补贴的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
4.入驻协议;
5.每月基本生活补助发放表(包括补贴人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人社部门的经办人员应将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提供的垫付资金相关材料分半年提交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资金由人社部门负责兑现。
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基本生活补助申请表
管理机构名称(公章):
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名称 |
|||
管理机构开户行 |
|||
户名 |
|||
账号 |
|||
详细地址 |
|||
管理机构法人(负责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
上年度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人数 |
上年度发放生活补助金额 |
||
主管单位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自治区就业局创业服务指导 中心经办意见 |
经审核,该机构上年度为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发放了基本生活补助万元,拟同意一次性给予补贴。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自治区就业局领导意见 |
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
创办企业名称 (公章) |
(创办方式:个人创办○、 合伙创办○ 人) |
||
企业登记机关名称/登记时间 |
|||
企业开户行 |
|||
户 名 |
|||
账 号 |
|||
详细地址 |
|||
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姓 名 |
联系方式 |
||
毕业院校 |
毕业时间 |
||
其他合伙高校毕业生基本信息(姓名/毕业时间) |
合伙人1 |
合伙人2 |
合伙人3 |
申请项目及金额 |
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
经营场地租金及水电费补贴(第 年) |
社会保险补贴 (第 年) |
经办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企业为符合条件的 名我区高校毕业生创办,拟同意享受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万元、上年度经营场地租金及水电费补贴 万元、上年度社会保险补贴 万元。 以上资金总计 万元。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
根据《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场地租金及水电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基本生活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42号)文件,同意给予补贴。 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
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享受创业启动资金支持政策协议
甲方:
乙方:
乙方创办企业名称:
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精神,为积极落实关于对创业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的政策,经甲方审核,乙方符合享受此项政策的所有条件,甲方计划向乙方兑现政策规定的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 万元人民币,(大写: ),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承诺领取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后,五年内将不得报考西藏自治区公开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二、乙方承诺领取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后,将资金全部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支出或从事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项目。
三、乙方不得以注册(或联合创办)多个企业、跨地区申请等方式重复申领创业启动资金,骗取政策资金。
四、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将建立全区享受创业启动资金人员数据库,向自治区公务员局、各政策执行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五、甲方向乙方兑现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后,应随时跟踪调查乙方是否合规使用资金,如发现以空壳企业骗取资金或将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以外的,甲方有权追回相关资金,并将乙方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不准报考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情节严重的,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一份用于甲方记账,一份用于甲方存档,一份用于乙方保存。
八、本协议自签订后资金到账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公章):
乙方签字(企业公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办法
藏建住保〔2017〕262号
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精神,切实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住房保障扶持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藏就业联席〔2017〕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主要政策
凡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毕业生)在区内企业就业、区内自主创业,以及西藏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区外企业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等方面的支持。
二、住房公积金
(一)范围条件
毕业5年内(含5年)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毕业生),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或返乡创业1年以上的,企业须在我区正式注册,并以注册当年开始计算补贴期限,按规定给予住房公积金补贴。
(二)补贴年限
创办企业的,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
创办个体经济,按其以个体身份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
补贴时间10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
期间,若因各种原因暂时难以缴存的,创业者需向当地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申请,待同意后方可缓缴,中断期间不予补贴;未经同意中断缴存的创业者,对中断后续交的不予补贴。自主创业超过2年未建立公积金账户的,未建账期间不予补贴。
2017年1月1日后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住房公积金补贴,2017年1月1日前已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年限与2017年1月1日前的创业年限一并计算,合计不超过10年,并按创业相应期限计算住房公积金补贴标准。
(三)补贴标准
创业者住房公积金单位(企业或个人)缴纳的数额,每年核定一次,缴存额确定后一年内不再变动;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按照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的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四)申请部门
1.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自治区工商局的,在自治区人社部门(劳动就业服务局)和自治区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2.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地市工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市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
3.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县(区)工商局(工商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
(五)申请流程
住房公积金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照属地原则,创业者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由人社部门对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企业或个人)是否属于补贴对象进行审定,由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等是否符合我区相关政策进行审定,同时,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当地财政部门按照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审核资料,将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给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再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支付到创业者个人账户。
(六)所需材料
申请人每年7月份前,携带以下材料到相应部门申请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补贴
1.《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6.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7.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凭证。
三、住房补贴
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39号)执行。
四、建立进入退出和绩效评价工作机制
(一)建立进入退出机制,每年7月份由人社部门对享受下一年度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个人资料进行审核,并将不再符合优惠政策或期满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备案。
(二)建立绩效评价工作制度,每年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财政厅对各级各部门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住房保障政策、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