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jhw/2019-00005
- 发文字号:阿卫字﹝2019﹞120号
- 发文机构:阿里地区卫健委
- 名 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 公文种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
- 发布日期:2020-06-04
阿里地区地直各医疗机构、各县卫生健康委、个体医疗机构:
为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根据中央环保巡视组、西藏自治区环保巡察组的巡察反馈意见,针对当前我地区医疗废物、医疗污水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阿里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管理各类医疗废物管理
阿里地区所有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处置工作中各环节的管理,并做好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措施,达到医疗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管理的目的。
(一)医疗卫生机构应使用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的专用包装袋、利器盒和周转箱。禁止使用无医疗废物警示标志的包装袋和利器盒,机械强度应达到标准要求,防止泄露污染环境。放入包装袋、利器盒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专用包装袋和利器盒不得重复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二)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禁止将非医疗废物混入医疗废物,避免医疗废物污染环境,实现医疗废物减量化的目的。
(三)禁止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不得将医疗废物放置在无人监管的场所。
(四)禁止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处置。
(五)化学性废物应交给具有化学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病理科产生的二甲苯等废弃有害液体应建立统一回收的制度与程序,确保使用专用仪器回收处理或具有资质的机构回收处理,严禁随意倒入下水道(建议使用病理科废液回收设备回收废液循环再利用,有利于医疗废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减少环境污染)。
(六)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要求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由于阿里地区路途遥远,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医疗废物在存储间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1周,乡镇级医疗单位医疗废物在存储间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1周内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八)阿里地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点加强医疗废物管理能力建设。地区人民医院、地区藏医院、地区妇保院、七县人民医院、各乡镇卫生院、个体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并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严格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运输等环节工作。
二、加强医疗污水管理
根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阿里地区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应配备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应符合标准规定,加强医疗污水设施建设和常态化管理。
(一)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水日常监管。
已建成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的医疗机构要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保证其正常运行,确保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标准。同时应按规定时限进行检测,如排放污水未达标,相关人员应及时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污水处理设施如不能正常运行的医疗机构,应限期对医疗污水处理站及时维修改造,并制定过渡性处理方案。
(二)严格审批管理。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的,不得批准设置,未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或污水处理达不到要求的,不再进行执业登记。2019年以前申办的所有个体医疗卫生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增加污水处理设施,逾期未增设的,将不予进行执业登记,逾期三个月后,将关停该个体医疗卫生机构。
三、深入开展专项集中整治活动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5月25日前,阿里地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对本机构的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点是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交接、运送、处置、医疗废物暂存点的建设和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配备、运行、管理、个体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的消毒处理。对不按时按量完成的,将予以追究法人的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