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ypj/2019-00003
- 发文字号:阿食安办发﹝2019﹞2号
- 发文机构:
- 名 称:关于印发《阿里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公文种类 :
- 发布日期:2019-03-08
为确保我地区各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能够得到及时高效处置,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办制定了《阿里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予以印发。
附件:阿里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阿里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2月28日
阿里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指挥部设置及职责
2.2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工作机构设置及职责
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3.2.2预警信息发布
3.2.3预警措施
3.2.4预警调整和解除
3.3事件报告
3.3.1报告主体和时限
3.3.2报告内容
3.3.3信息续报
3.4事件评估
4应急响应
4.1 I级应急响应
4.1.1启动条件
4.1.2启动程序
4.2 Ⅱ级应急响应
4.2.1启动条件
4.2.2启动程序
4.2.3启动措施
4.3Ⅲ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4.3.2启动程序
4.3.3启动措施
4.4Ⅳ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4.4.2启动程序
4.4.3启动措施
4.5应急处置措施
4.5.1医学救援
4.5.2现场处置
4.5.3流行病学调查
4.5.4应急检验检测
4.5.5事件调查
4.5.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6事件发展评估
4.7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4.7.1级别提升
4.7.2级别降低
4.7.3响应终止
4.7.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奖惩
5.2.1奖励
5.2.2责任追究
5.3总结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2医疗保障
6.3人员及技术保障
6.4物资与经费保障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宣传、培训和演练
7.2.1宣传与培训
7.2.2应急演练
7.3名词术语
7.4预案解释
7.5预案实施
阿里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处理应急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避免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西藏自治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在食品生产加工、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中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威胁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信息畅通、应对及时,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基本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指挥部设置及职责
指挥部总指挥由行署分管副专员担任,副总指挥由协助分管副专员工作的行署副秘书长和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事发县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2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区食安办),办公室主任由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的负责同志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县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地委、行署、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并按规定组织好事故相关信息的发布;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工作机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工作组(各组工作内容见附件2)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如事件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件发生地县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设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明确相应工作职责,迅速、有序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
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防控体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不良反应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媒体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敏感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各县通报。监测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1)来自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的食品安全相关舆情信息;
(2)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3)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7)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8)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信息;
(9)其他有关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2预警信息发布
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地区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风险,根据各自职责规定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涉及的县做好预警预防工作。
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研判发现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要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
3.2.3预警措施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地区食安办和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专业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2.4预警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事件报告
3.3.1报告主体和时限
(1)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安办)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
(2)事发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报后,要立即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和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安办)报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上报地区行署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报有关部门。
(3)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地区食安办、有关部门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30分钟内电话报告地区行署、1小时内书面报告。地区行署应急管理办公室、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分别向自治区应急办、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4)接收食品安全事件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6)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7)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件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藏食药监〔2015〕178号)规定,向本级政府及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3.3.2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事件涉及人数、事件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件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续报工作进展。
3.3.3信息续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在初报基础上,报告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终报,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3.4事件评估
相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件评估。食品安全事件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
4应急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4.1 I级应急响应
4.1.1启动条件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或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30人(含)以上死亡的;
(3)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1.2启动程序
经阿里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析研判,当事件达到I级标准,或经分析研判认为事件有进一步上升为I级趋势时,由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建议并拟制请示,报请行署启动I级应急响应,地区行署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I级应急响应。
4.2Ⅱ级应急响应
4.2.1启动条件
(1)受污染食品涉及我地区2个以上地(市)行政区域,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含)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含)以上死亡的;
(4)在我区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自治区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5)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事项。
4.2.2启动程序
经阿里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析研判,当事件达到Ⅱ级标准,或经分析研判认为事件有进一步上升为Ⅱ级趋势时,由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建议并拟制请示报行署同意后,由行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在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3启动措施
启动I、Ⅱ级应急响应后,在开展Ⅲ级应急响应相关工作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建立日报告制度。各工作组每天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地区应急指挥部,由地区应急指挥部报告自治区应急指挥部。
(2)地区应急指挥部协调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派出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相关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开展患者救治、事件调查、维护稳定、善后处置等工作。
(3)进一步加强对社会舆情的监控和舆论引导,采取措施防止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的发生。
4.3Ⅲ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1)受污染食品仅限于地区范围内,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含)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对地区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地区行署认定的其他事项。
4.3.2启动程序
经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析研判,当事件达到Ⅲ级标准时,由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建议并拟制请示,报地区行署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由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各县及有关部门发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做各项应急准备,并报地区行署。
4.3.3启动措施
Ⅲ级事故发生后,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组织召开地区应急指挥部会议,成立应急处置工作组和专家组,各工作组牵头部门和成员单位迅速开展工作,收集、分析、汇总相关情况,紧急部署处置工作;
(2)及时将有关处置工作情况向地委、行署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按照地委、行署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指示,全力开展各项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给予支持;
(3)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4)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农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待卫生行政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6)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及用具,农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7)新闻宣传组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应急警示信息,设立并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分阶段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事件信息,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群众的恐慌心理;密切关注社会及网络舆情,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8)社会维稳组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做好患者亲属安抚、信访接访等工作,及时处置因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确保社会稳定。
4.4Ⅳ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1)存在损害健康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县一级行政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造成涉及人数30人以下,但事件发生在学校、重大节庆或敏感时段;
(5)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4.4.2启动程序
经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析研判,当事件达到Ⅳ级标准时,由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建议并拟制请示,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各县有关部门发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并上报地区行署。
4.4.3启动措施
各县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参照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制定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4.5应急处置措施
4.5.1医学救援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就诊人员进行筛查,确定发病人数,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患者的心理援助工作
4.5.2现场处置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和召回;对被污染食品的相关产品,在完成相关调查后,责令生产经营者立即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4.5.3流行病学调查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地县疾控中心及人民医院等对现场及时开展卫生处置,并按照相关规定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疾控中心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初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在7日内提交最终调查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专家对流行病学报告进行审查后,上报指挥部。
4.5.4应急检验检测
食品药品检验中心等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检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合格且确定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无关的,依法予以解除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
4.5.5事件调查
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由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事件调查应当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4.5.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按照《西藏自治区突发敏感事件对外报道和舆论引导应急预案》要求,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各成员单位要严守信息发布纪律,积极配合做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4.6事件发展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定事件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件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件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4.7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4.7.1级别提升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地区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7.2级别降低
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7.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件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瘸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4.7.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组织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件相关地县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件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5.2奖惩
5.2.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地区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5.2.2责任追究
事件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经应急指挥部或有关部门认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总结
食品安全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量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件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件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6.2医疗保障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6.3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件核实、级别核定、事件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地区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4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量、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负责保障。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地区各成员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地方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地区行署及食安办备案。各部门和各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
7.2宣传、培训和演练
7.2.1宣传与培训
各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公众的风险和责任意识,公布报警电话,正确引导消费。各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提高应急处理水平和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能力。
7.2.2应急演练
各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演习演练。
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我地区实际和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地区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演习演练。
各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本级应急预案。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7.3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事件: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舆情事件。
7.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阿里地区应急指挥部组成及成员单位职责
2.阿里地区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示
意图
3.阿里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1
阿里地区应急指挥部组成及成员单位职责
阿里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研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措施,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向地区行署及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各成员单位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安办):负责全地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监督落实上级决定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终止情况;组织协调修订应急预案;负责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控制事件涉及的相关食品、原料及工具,组织开展食品检验,组织、监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件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组织食品安全事件等级评估核定结论;负责制定对外发布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具体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件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负责组织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负责组织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向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地区农牧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件中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的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的评估结论。
地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件中涉及我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我区食品相关企业所生产食品的相关产品检验检测等技术鉴定工作。
地区商务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协助调查处理流通、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件。
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基本信息,并依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理结果,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法定代表人任职组合限制工作。
普兰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食品进出口环节及国境口岸食品造成的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地区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制度,建立粮食质量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对粮食质量未达到国家安全标准的实行召回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被污染的粮食。
地委宣传部和网信办:负责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件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地区教育局: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托幼)、学生在校集体用餐等造成危害学生健康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及应急处理。
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在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网站。
地区公安处: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的相关涉嫌食品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对证据确凿,犯罪事实清楚的,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加强对食品安全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的维持工作,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地区监察委:负责对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事件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地区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符合救助条件、受食品安全事件影响的群众的救助工作。
地区民宗局:负责做好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和清真食品质量安全协调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关系、处理民族纠纷、促进民族团结。
地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监督。
地区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开展污染处置和环境监测工作;环境污染对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地区交通运输局:协助提供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地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应急处理。
狮泉河海关:负责食品进出口监管,向有关部门通报造成食品安全事件食品的进出口情况;依法对该类食品采取扣留、实施退运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置的措施。
附件2
阿里地区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示意图
附件3
阿里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流程图
否 是
职责外职责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