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站支持IPV6

  • 登录
  • 注册
  • 无障碍
  • 索引号:dqczj/2023-00057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阿里地区财政局
  • 名 称:关于印发《阿里地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公文种类 :其他
  • 发布日期:2023-06-30
关于印发《阿里地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23-06-30 浏览:

阿里地区财政局

阿里地区乡村振兴局

阿里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阿里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阿里地区农业农村局

阿里地区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阿里地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族宗教事务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地委、行署决策部署,解决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推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关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农〔2023〕4号)和《西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藏财农〔2023〕61号)精神,结合我地区实际,重新修订了《阿里地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结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对涉及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相应调整。地区机构改革方案出台前,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部门仍按原职责执行;机构改革后,按照新的职责执行。

现将《阿里地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地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备案。

阿里地区财政局 阿里地区乡村振兴局

阿里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阿里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阿里地区农业农村局 阿里地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6月26日

阿里地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地委、行署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加强中央、自治区和地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地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衔接资金是中央、自治区和地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 衔接资金使用应当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总体目标、任务、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形成有效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四条 地区财政依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以及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衔接资金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

第五条 中央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使用方向进行分配。自治区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使用方向进行分配。地区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使用方向进行分配。

第六条 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并进行综合平衡。因素和权重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15%、相关人群收入20%、政策因素25%、绩效考核结果40%,各项任务按照上述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详见附件)。每年衔接资金分配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全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任务情况,适当进行调整,但每项因素和权重调整不得超过10%。地区衔接资金分配充分考虑绩效考核结果并根据相关行业(项目)主管部门提供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为加强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绩效考核因素中实行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具体办法见《西藏自治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激励约束机制管理办法》。

第七条 地区衔接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当前由乡村振兴部门会同同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待机构改革后,按照新的职责执行;少数民族发展任务由民宗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以工代赈任务由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第八条 对自治区分解下达的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地区财政局会同同级行业(项目)主管部门,于收到资金指标文件10日内完成资金分配下达工作。对地区分解下达的中央、自治区和地区衔接资金,各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行业(项目)主管部门,于收到地区资金指标文件10日内完成资金分配下达工作。严禁随意调整、变更到县资金规模。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九条 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各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并与相关部门、单位数据共享和对接的基础上,对脱贫不稳定户、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帮扶中对具备产业发展能力的帮扶对象,可安排家庭种植业、家庭养殖业、庭院经济、民族手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旅结合和农产品销售等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抵边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中央衔接资金主要用于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以促进全产业链发展、产业集聚发展为方向,弥补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促进产业提档升级。延伸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和以农业产业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引导有条件的企业牵头组建产业化联合体,推动特色产业全产业链发展。主要包括制种基地建设、特色优良品种繁育、农副产品精深加工、民族特色手工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与创建、乡村旅游等。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主要包括农副产品集散地建设、农产品加工车间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农产品展销、农产品宣传推广、电商平台建设等,鼓励地区和各县探索建立农产品区内流通环节补贴试点政策。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农业产业配套道路和水利设施,农产品分选及初加工项目,农产品流通重点设施,及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等。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支持有条件的脱贫区发展光伏产业。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行政村及以下水、电、路、网等农牧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村容村貌提升、公共基础照明、生活垃圾清运、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集中污水处理、人畜分离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建设、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饮用低氟边销茶补助,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条 自治区和地区衔接资金使用范围,除第九条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支持范围外,还可用于支持以下方面:

(一)支持适当安排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

(二)支持对跨地市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

(三)支持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项目贷款给予贴息(含对原符合政策的扶贫贷款按规定继续给予贴息);

(四)支持自治区和地区确定的水电、生物质能等带动增收能力较强、效益明显的新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五)支持农牧区厕所适用技术研发与应用、高海拔农牧区热炕供暖等;

(六)支持自治区和地区确定的其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

第十一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性补助;

(四)防返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

(五)修建楼堂馆所;

(六)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

(七)美化、亮化等各类“造景”工程、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八)弥补企业亏损,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

(九)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

(十)偿还债务本息及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十一)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各县可根据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分配到县的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中,分别列支不超过1%的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可从地县财政本级安排的衔接资金中解决,结余资金按照各级财政衔接资金使用范围,调整用于项目支出。项目管理费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当前由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待机构改革后,按照新的职责执行)统筹记账管理,并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国库集中支付和直达资金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强化县级管理责任,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级,自治区和地区一律不得审批衔接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脱贫县按规定继续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各县可围绕提高衔接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积极创新资金使用方式,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金投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

第十五条 中央衔接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自治区衔接资金参照直达资金管理,资金直达基层、直接惠企利民。地区严格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统筹做好衔接资金分配下达工作,严禁截留挪用。因行业(项目)主管部门未及时提供资金分配方案或年中调整、变更到县资金规模的,造成资金分配方案备案迟延或备案数据不一致而影响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结果的,由行业(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利用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强化全过程常态化监管,采取“一竿子插到底”监管措施,严防资金闲置、挪用。在保障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自己支出,及时准确将形成的实际支出导入或关联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严禁随意调整、变更支出数据。

第十六条 衔接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行报账制管理,使用或承担衔接资金项目建设的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批复或实施方案批复、实施合同或协议书、项目施工进度等,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有效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申请资金,资金应支付给最终收款人。严禁通过虚列支出、以拨代支、超进度拨款、划转行业(项目)主管部门实有资金账户和代管资金账户、一次性划转代建公司等方式抬高支出数据,不得违规通过有关单位账户中转支付到最终收款人。各县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项目)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报账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上年结余结转的衔接资金应列入当年第一季度用款计划,并于当年8月底前使用完毕。结余资金未及时收回的、结转资金在结转1年内仍未使用完毕的,财政部门不再办理结转,自治区财政将全部收回统筹用于全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由各县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项目工程质保期到期后,行业(项目)主管部门认定项目无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知项目施工单位申请拨付质保金,项目施工单位自收到通知后超出3个月未申请拨付的,财政部门可将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结余资金盘活处理。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由项目施工单位和行业(项目)主管部门自行协商解决,财政部门不再承担。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本级行业(项目)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二)各级行业(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严格履行项目资金具体使用管理、项目实施、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资金、项目监管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行业(项目)主管部门要指导各县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未完成必要前置手续、未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不予入库。中央、自治区和地区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鼓励地区及各县委托具有资质和丰富经验的机构开展入库项目的咨询审查及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衔接资金支持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规模5000万元及以上的、产业投资规模3000万元及以上的,在项目入库前,应逐级报自治区备案审查。由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按照项目归口原则,组织相关行业(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预期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建立等开展审查论证,备案审查未通过的,不得纳入项目库,不得使用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除外)。

第二十一条 各县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自治区和地区衔接资金指标文件后,应及时通知行业(项目)主管部门,配合并督促行业(项目)主管部门自指标文件印发之日起30日内将资金匹配到具体项目,并录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在本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本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的协调作用,统一汇总衔接资金支持项目,会同行业(项目)部门拟定资金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报本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收到衔接资金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后15内完成审批,并逐级报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行业(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对纳入统筹整合的衔接资金,各县不再单独编制衔接资金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按照统筹整合试点政策编制整合资金使用方案。资金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一旦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变更。

第二十二条 资金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确定后,行业(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组织实施,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属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属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县要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年度预算执行中形成的衔接资金结转结余,因规划滞后导致的,由具体规划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不成熟或未按期完工导致的,由行业(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因资金下达不及时导致的,若属于资金分配计划提供不及时或未及时申报项目的由行业(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若属于其他情况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因行业(项目)主管部门未及时申请报账导致的,由行业(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因未及时录入直达资金系统或关联财政一体化系统导致的,由行业(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共同承担责任;因项目验收不及时导致的,由验收牵头部门承担责任;因未收回部门已上报的项目结余资金导致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况导致的,一律由行业(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县要加强资金管理,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创新资金监管方式,加强日常监管,充分利用财政一体化系统、直达资金系统、防返贫监测系统等,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全面落实公开公示制度,衔接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县乡村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及时按照公开公示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四川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使用管理的中央、自治区和地区衔接资金情况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行业(项目)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行业(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本级行业(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自治区报备。各县应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地区财政局会同行业(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地区机构改革方案出台前,乡村振兴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仍按原职责执行;机构改革后,按照新的职责执行。《阿里地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阿财字〔2021〕175号)同时废止。衔接资金绩效管理及考评工作按中央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阿财字〔2023〕120号+关于印发《阿里地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