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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dqxsb/2025-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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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构: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
  • 名 称: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里地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 公文种类 :其他
  • 发布日期:2025-08-15
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里地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25-08-15 浏览:


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里地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局、委、办、处

阿里地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

2025314


阿里地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阿里地区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确保国土空间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藏政办发〔201954号),结合我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阿里地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行署统一指导、协调全地区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三条  规委会设主任1名和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由行署专员担任,常务副主任由行署常务副专员担任,副主任由行署有关副专员、行署秘书长担任委员由各县和地区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条 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地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地区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五条  规委会下设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提交规委会或其办公室审议的重要技术或政策问题进行研究论证。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相关职能单位的城乡规划、区域经济、土地利用、综合交通、生态环保、历史文化保护、旅游、水利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六条  规委会建立联络员制度,由各成员单位指派有关业务科室负责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工作联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规委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方针政策;研究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地委、行署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组织开展涉及地区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课题研究,并向地委、行署提出决策建议。

(二)协调地区国土空间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跨域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城乡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审议城市开发边界内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处影响城市功能布局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筑方案、绿化景观设计方案等

(四)审议各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自然保护地、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旅游等专项规划,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五)对规划执行情况开展督查并进行评估,适时开展规划修编工作。

(六)承办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规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二)负责规委会日常工作。

(三)负责规委会各项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四)负责规委会会议的筹备组织及议题资料的收集审查工作;负责规委会的会议决议、审议意见、会议纪要、工作简报等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汇总、信息发布及督办落实工作。

(五)负责起草、审核重要综合性材料研究提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实现“多规合一”管理体制改革建议,起草政府相关规范性文件。

(六)负责聘请相关职能单位的专家,联系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地区国土空间规划提供智库支持。

(七)负责与规划编制部门的对接、协调工作。

(八)负责落实规委会决定及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规委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以前瞻视角、宽阔视野和创新思维,针对地区国土空间规划提出专业化、建设性、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二)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提供技术审查及咨询意见,对需规委会审议的有关规划进行技术把关,全面提升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决策水平。

(三)参与相关专题调研,发挥好智囊团和参谋助手作用。

(四)承担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细则

第十条 规委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全体会议由规委会主任主持,也可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

会议召开前,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拟审议议题内容进行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供会议参考。

第十一条 规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通知有关委员参加。

委员会会议的基本议事规程:

(一)规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就拟审议的事项向规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规委会办公室按申请事项的重要程度和报送时序,经请示规委会主任同意后,安排会议议程。

(三)规委会办公室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和会议通知发送到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及申请单位。

(四)规委会办公室可视审议事项的具体情况,邀请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或有关单位代表列席会议,并提前3个工作日将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和会议通知发送到参加会议的专家委员会成员及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规委会会议决议、审议意见和会议纪要由规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作为审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规委会办公室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办公室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协调落实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作出的决议,研究有关重点工作事项。会议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主持。

委员会办公室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专家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原因。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