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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地区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地区深化年实施方案
文章来源:阿里地区民宗局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08日 12:26    浏览: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期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进一步深化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地区工作,根据《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盟)测评指标(试行)>的通知》(民委发〔2020〕4号)和《国家民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委发〔2020〕7号)以及《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精神,结合我地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全国统战部长、全国民委主任会议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区党委九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和全区统战民族宗教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地区统战民族宗教工作会议总体部署要求,紧扣“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工作主题,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创建国家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地区工作融入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把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作为总目标,以常态化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八进”活动为抓手,突出典型引路、强化重点措施,促进全地区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努力把阿里建设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地区。

二、目标任务

在全地区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全面推进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全面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坚决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和谐稳定和国家统一,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着力培养高素质的民族干部队伍,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团结进步的全面领导,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深化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增进民生福祉共享发展成果,全面提升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水平,建立创建工作长效机制,使全地区各族人民充分认识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大决策上来,统一到国家民委加强民族团结的部署上来,统一到区党委关于深化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要求上来,统一到地委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地区的具体举措上来,以优异的成绩向全地区各族人民群众交一份满意答卷,为打好打赢脱贫攻坚战,决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增添光彩。

三、主要内容

(一)大力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唱响民族团结进步好声音,讲好民族团结进步好故事,传播民族团结进步正能量,形成民族团结进步主旋律。广泛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精神,特别是广泛宣传《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把民族团结进步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全过程,纳入中国梦宣传教育、民族政策宣传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全过程,推进民族理论、民族法规、民族政策和民族基本常识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继续深入实施“全覆盖”“精准滴灌”“文化引领”“金种子”“精神家园”“权益保障”等六大工程,进一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镇、进村居、进学校、进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继续开展“学民族政策法、做团结带头人”民族政策法规学习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民族理论政策法规和民族知识知晓率。

(二)推动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将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作为开展创建工作的重要战略任务,以增进文化认同为重点,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和繁荣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各民族文化交流互鉴、融合发展,增强各族群众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编辑出版“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阿里好故事宣传教育读本,举办一次全地区民族团结进步文艺汇演,举办一次“民族团结杯”书画摄影艺术展,教育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和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坚决反对一切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行,坚决抵御分裂势力渗透破坏。健全涉及民族因素网络舆情管控引导和应对机制,不断提高回应关切、引导舆论的能力和水平。

(三)不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深刻认识民族工作格局发生的重大变化,主动适应民族工作新挑战,重视加强城市民族工作,积极开展各类共创共建活动,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营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和谐环境,让城市更好接纳少数民族群众,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融入城市。广泛开展“结对子”“手拉手”“心连心”“一家亲”等各民族帮扶联谊交流活动,架起各民族沟通的桥梁。加强和改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健全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流出地和流入地对接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衔接协调。广泛开展群众性互动交流,建立健全与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知识分子沟通联系机制,充分发挥其在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特殊作用。全面推进“藏汉双语学习活动”,大力倡导汉族干部学习日常藏语、民族干部提升汉语水平,更好地促进各族群众语言相通、感情相融。

(四)切实推动民族事务依法治理。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认真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培养选拔使用力度。加强民族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严格执行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在饮食、节庆、婚嫁、丧葬等方面合法权益,防范民族歧视或变相歧视。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坚决打击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的犯罪分子。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突发事件,努力化解社会不安定因素,全面提升安全应急能力。

(五)打造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典型。各县各部门要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镇、进村居、进学校、进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等,组织开展模范县、模范乡镇、模范村居、模范社区、模范单位创建和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的表彰,努力争创国家级示范县、示范单位、教育基地,培育一批不同类型、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示范典型。

四、主要举措

(一)结合各类主题教育活动抓创建。坚持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与开展各类主题教育活动结合起来,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党的民族理论政策、民族法律法规、民族基本知识,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三个离不开”“四个自信”“五个认同”意识,打牢民族团结进步思想之基,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争做珍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维护民族团结进步的模范党员干部。

(二)突出基层抓创建。牢固树立抓基层、强基础的导向,把创建工作重心下沉到基层,组织开展阿里发展成就展、征文演讲比赛、学唱学跳民族歌舞、讲述身边民族团结故事等活动,传递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的价值取向,宣传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美好前景。在今年9月集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的基础上,利用重要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及重大庆祝活动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坚持全民参与创建,用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的一个个“微行动”激励群众,引导群众自觉投身于创建工作。

(三)融入重大活动抓创建。坚持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和谐模范寺庙创建、乡村振兴战略、平安阿里建设等紧密结合起来,把民族团结进步理念融入到具体工作中。充分用好“互联网+民族团结”等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推出群众乐于参与、便于参与的活动,使创建工作与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拓展创建工作覆盖面和影响力,推动创建工作扎实推进。

(四)培育典型抓创建。坚持把发现、挖掘、培树民族团结模范典型作为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地区的重要抓手,每年组织开展1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活动,旗帜鲜明表彰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激励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学先进、当先进,努力营造人人参与民族团结、人人争当民族团结模范的浓厚氛围。地区每年表彰15个模范集体和20名模范个人,每个县每年表彰10个模范集体和15名模范个人。地区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尽量从已命名的示范单位、示范家庭和教育基地中推荐产生。

(五)营造氛围抓创建。坚持在各级各类媒体上开辟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专栏,持之以恒宣传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创建工作知识、宣传各县各单位创建工作动态、先进经验及工作成绩。要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短信平台,定期发布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标语和民族团结进步知识,让社会各界知晓创建工作。要在机场、车站和主要路口、路段、广场、公园、宾馆及城镇等醒目地方制作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固定大型宣传牌、文化墙绘、灯箱广告宣传牌,打造民族团结进步街、民俗文化宣传广场等。探索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公益广告征集评选活动,并做好推广宣传工作。组织开展一次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互观互检”活动,适时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先进事迹巡回报告活动,全方位营造创建工作的浓厚氛围。

(六)全力以赴抓创建。各级各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专项小组要深刻领会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坚决把创建工作作为一项必须完成好的重大政治任务来认识、来看待、来落实,确保圆满完成创建各项任务,集中展现全地区民族团结工作的实际效果,向国家、自治区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各级各部门、各专项小组要在细节上下足功夫,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盟)测评指标(试行)>的通知》(民委发〔2020〕4号)和《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对标对表示范单位“七个一”标准,逐一对照、逐一研究、逐一制定方案、逐一整改到位,确保每一项内容都有部署、有推进、有落实、有资料支撑,举全地区之力确保圆满完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地区创建工作任务。

五、保障措施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落实“分级联创、分类推进”的工作方针,建立完善党政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群众主体的创建工作格局,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推进地、县及行业协同创建,确保创建工作取得成效。

(一)完善领导体制。地区成立由地委书记任组长,行署专员任常务副组长,地委、人大、行署、政协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地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地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创建工作。成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专班,负责创建工作的协调联络、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各县、各部门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设立常态化创建工作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统筹推进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地区创建工作。

(二)加强工作指导。各县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层级、不同领域、不同对象差异和特点,提出不同目标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好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本行业、本系统创建工作。各级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单位创建工作指导,既统一规范又尊重创新,既突出主题又彰显特色,推动创建工作精准化、精细化开展。

(三)保障创建资金。地区安排1000万元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专项资金,并在资金分配上给予基层单位更多的倾斜支持。各县要把创建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统战、民宗部门管理的相关专项经费,统筹用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项目。在安排部署创建工作时要进行宏观指导,坚持点上面上推进相结合,引导各类资源、资金、人员等合理配置,落实强基础、管根本、利长远的创建项目,尽快培育出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带动力、影响力的创建品牌,发挥辐射带动效应。

(四)强化督查考核。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开展创建工作作为政治巡察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并制定具体考核措施。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开展督查,督查结果及时报告同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完善示范县、示范单位、教育基地评选标准,规范评选和命名工作。同时,建立退出机制,对已命名的示范县、示范单位及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组织开展复查考核,对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所授称号,切实调动各方面参与创建、保持荣誉的积极性,形成竞相创建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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