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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地区修改完善河湖巡查制度
文章来源:地区水利局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29日 10:24    浏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地区关于河长制与湖长制工作部署要求,实现河湖长制工作从“有名”向“有实”转变,督促各级河湖长认真履行管理保护职责,全面加强全地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近期阿里地区结合实际,对原来制定的《河湖巡查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全地区各级各类河湖长巡河湖行动,对全地区所有河流、湖泊、水库及河道湖泊两侧近岸陆域的管理保护,开展巡查督查检查等工作均适用此制度。其主要任务是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体污染及侵河占河的违法行为,以及河湖长制工作开展情况、任务落实情况等。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乱占问题,即未经批准围垦湖泊、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和滩地,种植影响行洪的作物及树木;侵占、毁坏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各类监测及防护设施的行为;侵占、毁坏防洪设施;在河湖及岸边违法挖筑渔塘、违法设置拦河闸(坝)。乱采问题,即在河湖及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取土、采矿等活动;在禁采期和禁采区内进行采砂、取土。乱堆问题,即河湖及管理范围内堆放有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未及时进行收集和转运,未建立河湖保洁长效机制;弃置、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或影响环境、影响行洪的物体。乱建问题,即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非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超出审批范围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违法违规建设的涉河湖项目;在自然保护区、湿地、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内等敏感河段及重点水域的涉河湖建设项目。乱排问题,即工业企业、畜禽养殖、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偷排、漏排及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已经存在或者增加设置的入河湖排污口;向河湖倾倒可能污染水体的行为。河湖长制工作推进情况,如县和乡镇党委、政府履行河湖长制工作主体情况;在河湖与公路、村庄交界处设置公示牌是否规范、是否达到数量要求;历次巡查中发现问题是否完成整改;下级河湖长开展巡查及问题整治等履职情况;部署、指导和推动河湖长制工作。

制度结合阿里地区地域广阔、河湖众多及片区制的实际,对乡镇级和村级河湖长巡查频次进行了调整,地区级河湖长每季度不少于1次,县级河湖长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乡镇级河湖长每月不少于1次,村居级河湖长每半个月不少于1次,无人区内河湖各级河湖长每年不少于1次。巡查方式以实地查看、座谈交流、明察暗访等形式进行,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对于河流的巡查要多次分散在不同重要节点开展巡查,在实行驾驶车辆与徒步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次巡查起止河段和距离要纳入台账管理并上报。巡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召开河湖长办公会、现场会或协调会研究解决,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完成时限。制度还进一步对巡查中的宣传教育、巡查报告程序及内容、《河湖巡查登记表》的填写、《河湖巡查台账》的设立与填写、巡查工作要求等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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