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czj/2018-00001
- 发文字号:阿财字〔2018〕7号
- 发文机构:阿里地区财政局
- 名 称:阿里地区财政局关于执行《西藏自治区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 公文种类 :
- 发布日期:2018-01-18
地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于2017年12月26日印发了《西藏自治区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藏财采办〔2018〕2号),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自此通知下发之日起,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无需经我地区财政部门批准采购方式。原《政府采购申报表》自动废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无需申报政府采购申请及采购文件备案审核(招标文件备案表),下达中标通知书责任人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办公室不允列入。
二、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平台为《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zang.gov.cn/)。
三、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办公室)的代理机构备案库中自行选择。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法律责任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请地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熟悉阅读并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责任。此类法律法规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网》及《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查阅,也可通过相关网络订购获取。推荐查阅书籍:《政府采购工作手册》--最新法律法规汇编(87号令发布后第一版)。
附件:1.西藏自治区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阿里地区财政局
201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