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西藏自治区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意见》对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
65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
基础养老金从次月起加发
1月2日下午,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村社会保险处了解到,《实施意见》重点完善了待遇确定机制,建立了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实现了基金的保值增值。
完善待遇确定机制方面,自治区人社厅农村社会保险处负责人金珠梅朵表示,《实施意见》明确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是由中央政府确定的最低标准、地方政府提高的基础养老金和加发的年限基础养老金三部分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投资收益等构成)支付终身。2019年自治区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8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139。
《实施意见》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对65周岁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其中,年满65岁至69岁间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0元;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65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的基础养老金从次月起加发,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市地、县(区)三级财政按8:1:1比例分级承担。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市(地),可尝试建立一次性补贴制度,对60周岁以上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员,以补贴的形式按月兑现,提高其养老保险待遇支付能力。
《实施意见》明确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和提高丧葬补助金,从2020年1月1日起,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月加发当年基础养老金的5%;对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或适龄参保人员按规定连续缴费3年以上死亡的,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基础养老金。
15个缴费档费档次
供城乡居民选择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金珠梅朵表示,《实施意见》明确统筹考虑我区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及财力状况等因素,适时提出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幅度。
还建立了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为引导激励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实施意见》提出从2020年1月1日起,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由100元提高至200元,增设3000元、4000元、5000元3个较高缴费档次,调整后共15个缴费档次供城乡居民选择。对我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孤寡老人、低保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100元最低缴费档次,由政府全额代缴并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确保此类人员应保尽保。
建立了缴费补贴调整机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后,政府按年对参保人员以档差10元的标准提高缴费补贴,即200-2000元的缴费档次,相应补贴为50-150元;3000、4000、5000三个较高缴费档次以档差50元的标准提高缴费补贴,即相应补贴200、250、300元。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市地、县(区)三级财政按8:1:1比例分级承担。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继续给予40元的政府补贴。
开展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可以进一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金珠梅朵介绍,下一步,我区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将切实履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将抓好政策宣传工作,通过宣传,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缴费、长期持续缴费,建立健全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长效机制。
责任编辑:格桑卓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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