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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dqgsj/2019-00002
  • 发文字号:阿市监发﹝2019﹞27号
  • 发文机构:
  • 名 称: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化妆品监督
  • 公文种类 :
  • 发布日期:2019-06-02
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化妆品监督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9-06-02 浏览:

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和《2019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西藏自治区实施方案》的要求,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阿里地区2019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县局市场监管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坚持问题导向,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高问题产品发现率和上报率。对未按时完成监督抽检和信息报送任务的县局将在年终考核中予以通报。

二、因特殊原因,我地区婴幼儿护肤类产品和染发类产品(氧化型染发产品)不需要再进行抽检。3月31日的宣称祛痘/抗粉类产品和4月30日防晒产品的抽样工作必须在5月10日前完成。请各县局收到此通知后立即进行抽检工作,并及时寄送到相关检验部门。

三、为顺利完成我地区国家化妆品抽检工作,加强工作沟通,各县局指定1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此次抽检工作,并与2019年5月10日前将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报流通科。

联系人:旦巴坚参 电话:13989078782

四、抽样单编号规则

噶尔:GC19540702

普兰:GC19540703

改则:GC19540704

措勤:GC19540705

日土:GC19540706

札达:GC19540707

革吉:GC19540708

附件:1.阿里地区2019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

2.各县抽检数量和时限要求

3.抽检参考量

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7日


附件1

阿里地区2019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地区2019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往年抽检结果,针对重点产品和重点环节开展抽检,及时发现化妆品安全隐患,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化妆品消费安全。

二、抽检品种

2019年国家化妆品主要有面膜类、宣称祛痘/抗粉刺类、防晒类、爽身粉、染发类(氧化型染发产品)、国产非特一般护肤类、烫发/脱毛类、祛斑/美白类、婴幼儿护肤品、牙膏等10类产品。进口化妆品抽检数量不少于抽检总数的15%。如果不能按照确定的数量抽取样品的,各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几类产品中进行数量调整。

三、抽样要求

(一)所有化妆品的抽样工作应严格按照《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先行对被抽样单位的资质和质量管理状况进行现场检查,监督检查应当包括:经营产品的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核实其有效性及所经营产品是否相符;产品标签标识与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内容是否相符,有无违法标注和违法宣传;索证索票情况。

(二)抽样人员应当通过总局政府网站查询并认真核对所抽样品是否已审批或备案、标称生产(委托)企业或代理商地址和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在抽检过程中如发现未经许可生产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未经审批、备案或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未注明生产日期或有效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超过保质期限的化妆品,要依法查处或及时报送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抽样品不再进行检验。

(三)此次抽样均在化妆品经营环节,包括:集散市场、药店、专卖店、美容美发场所、网络经营店、商品和超市等。同一区内原则上应避免重复抽取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批号的样品。

(四)所抽产品应当包装完整、标识齐全,每个产品的抽样原则上应满足3倍检验用量和样品确认工作的需要,由抽样单位保存确认样品。抽取样品的剩余有效期应不少于6个月。

(五)抽样单位应按照截止时限的要求完成各类样品的抽样,并应在完成抽样后5个工作日内将抽样信息通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进行报送。

(六)为更好完成我地区2019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任务,各县局收到此《方案》后,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开展抽检工作,若不按规定时限内完成抽检任务,将情况及时通报全系统。

附件2

各县抽检数量和时限要求

序号

抽检总批次

(进口样品原则上不少于15%)

婴幼儿护肤类产品

染发类产品(氧化型染发产品)

宣称祛痘/抗粉类产品

防晒类

产品

面膜类

产品

爽身粉类产品

国产非特一般护肤产品

烫发/脱毛类产品(物理脱毛类产品除外)

祛斑/美白类产品(非面膜类产品)

牙膏

1

噶尔

0

0

2

2

4

2

3

2

1

1

2

普兰

0

0

1

1

2

0

0

0

1

0

3

改则

0

0

1

1

2

0

0

0

1

0

4

措勤

0

0

1

1

2

0

0

0

1

0

5

日土

0

0

1

1

2

0

0

0

1

0

6

札达

0

0

1

1

2

0

0

0

1

0

7

革吉

0

0

1

1

1

0

0

0

1

0

合计

46

0

0

8

8

15

2

3

2

7

1

完成时限


3月15

3月15

3月31

4月30

5月31

6月15

6月30

7月31

8月31

8月31

注:各县局根据实际情况,如果不能按照规定数量抽取样品的,可在规定的几类产品中进行数量调整,但总数不得低于计划数量。

附件3

抽检参考量

产品类别

抽样量

确认量

封签

备注

婴幼儿护肤类产品

≧6个包装且总量≧100g(ml)

≧1个独立包装且单独封样

检验、复测、复检按4:1:1封签

抽样产品寄送至承检机构(单位名称: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丰德东路17号,收件人:王凯毅,18600165260);确认产品留存至各县局,若发现不合格产品由自治区药品监管局统一调样,确认。

染发类产品(氧化型染发产品)

≧5个包装且总量≧80g(ml)

检验、复测、复检按3:1:1封签

宣称祛痘/抗粉刺产品

≧5个包装且总量≧80g(ml)

检验、复测、复检按3:1:1封签

防晒类产品

≧5个包装且总量≧80g(ml)

检验、复测、复检按3:2:1封签

面膜类产品

单片独立包装产品:≧15贴

检验、复测、复检按6:2:2封签

盒装产品(膏霜/乳液状):

≧6盒且总量≧150g

检验、复测、复检按4:1:1封签

爽身粉类产品

≧4个包装且总量≧40g(ml)

检验、复测、复检按2:1:1封签

国产非特一般护肤产品

≧5个包装且总量≧50g(ml)

检验、复测、复检按3:1:1封签

烫发/脱毛类产品(物理脱毛类产品除外)

≧5个包装且总量≧50g(ml)

检验、复测、复检按3:1:1封签

祛斑/美白类产品(非面膜类产品)

≧5个包装且总量≧50g(ml)

检验、复测、复检按3:1:1封签

牙膏

≧6个包装且总量≧100g(ml)

检验、复测、复检按4:1:1封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