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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hjbh/2023-00007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
  • 名 称:严惩不贷!1起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公布
  • 公文种类 :其他
  • 发布日期:2023-07-18
严惩不贷!1起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公布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23-07-18 浏览:

为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辖区生态环境安全,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启动与有关部门联合执法行动,不断强化“两法衔接”机制,在噶尔县公安局、改则县公安局通力配合,那曲市生态环境局、那曲市公安部门大力支持下,借助无人机航拍、群众举报等方式发现非法收集、转运危险废物问题线索1起,在相关部门的通力配合以及大力支持下深入挖掘违法犯罪链条,成功打击破获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案1例。

典型案例:

欧某非法收集、转运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案

(关键词:非法收集转运危险废物;查封扣押、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30日接到群众举报,在阿里地区狮泉河镇建设大街北段东侧某人涉嫌非法收集转运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发现欧某在无废品回收营业执照以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集废铅蓄电池,并于其它废品混装至四川挂顺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内准备转移,执法人员当场卸货对车内进行排查,确定发现车内装有废铅蓄电池114块,重量达1.891吨。

通过问题线索,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立即启动“两打”专项行动,迅速成立由属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人员组成的专项执法组,通过调取交通视频监控、询问欧某等多渠道方式,确定装有欧某货物的另一辆嫌疑车重型半挂车驾驶员阳某已离开狮泉河镇,经多方协调,于2023年4月2日从那曲市班戈县发现嫌疑车辆,在那曲市班戈县、尼玛县,阿里地区改则县、革吉县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的积极支持配合下,以最短的时间,将嫌疑人和车辆押送至狮泉河镇,4月5日,卸货检查发现该车内装有1877块废铅蓄电池,重量达6.36吨,共计收集废铅蓄电池重量达8.251吨。

【查处情况】

欧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擅自收集转移危险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款“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案件材料移送至噶尔县公安局,于4月18日噶尔县公安局对欧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涉案人员欧某行政拘留十天。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对当事人(欧某)非法收集转移的危险废物扣押至西藏阿里恒发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内进行查封;于4月28日依法解除查封。当日欧某与具有危险废物经验许可证的西藏阿里恒发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签订废铅蓄电池处置协议,协议价为49506.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于5月11日将违法所得款共计49506.00元,上缴阿里地区财政国库。

【启示意义】

本案中充分利用群众信访投诉线索,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快速响应,创新工作模式,通过专案查办制度,集结两地市及地县两级执法力量成立联合执法人员,确保重大信访案件依法依规被查处,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运用查封扣押没收违法所得和移交公安在内的多种执法手段,及时有效制止了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同时,通过移送行政拘留,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问题,有效制止环境污染事件进一步发生。通过强化部门协作,实施跨区域、多部门联勤联动,充分发挥了部门联合办案优势,及时查清违法事实,固定完整证据链,并深挖扩线,实现对涉嫌环境犯罪“全链条”“多领域”打击,为严惩重处恶意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坚实的执法保障,充分展现了阿里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两打”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为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增强企业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引导企业知法、守法、敬法发挥了警示作用。充分体现了“12369”举报热线的优势,对真正受理群众举报各类涉危险废物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真实案例样板,进一步激发了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