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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mzjm/2019-00001
  • 发文字号:阿民字〔2019〕60号
  • 发文机构:阿里地区民政局
  • 名 称:关于印发《阿里地区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公文种类 :
  • 发布日期:2019-05-02
关于印发《阿里地区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9-05-02 浏览:

各县民政局:

根据《2019年全区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要点》(藏民发【2019】29号)文件精神,我局结合阿里民政实际,起草了《阿里地区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县民政局严格按照方案,立即动员部署,制定本县实施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抓好贯彻落实,及时上报整改动态。

附件:阿里地区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阿里地区民政局

2019年4月19日

附件:

阿里地区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2019年全区民政工作会议精神和《2019年全区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要点》(藏民发【2019】29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地区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工作部署要求,切实治理农村低保领域不正之风,维护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确保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民政工作会议、区党委九届三次全会、自治区“两会”、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会议和2019年全区民政工作会议精神,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以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水平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全面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为抓手,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各项政策制度落实,坚决查处低保工作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切实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度,推动我地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促进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到位,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做到对象认定准确,操作程序规范,动态管理有效,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有效促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公平公正实施;建立健全低保工作按程序审核审批、收入核查、动态管理、近亲属备案、监督检查等长效机制,加强公开公示,促进社会参与和社会监督,切实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完善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进一步增强核查低保家庭收入、财产等经济状况的能力;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轮流坐庄”等问题,逐步实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度健全、操作规范、管理精细、公开透明、服务优良、群众满意”的目标。

三、治理内容

(一)重点检查工作

坚持客观公正、阳光操作原则。做到专项治理工作按规定进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确保群众特别是被核查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原则。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通过核查,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但未纳入保障范围的家庭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要及时清退。坚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原则。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限期整改,确保治理工作成效。

一是检查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在落实审核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情况和县民政部门在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情况。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的关键是在乡(镇)人民政府入户调查、审核和县民政部门审批。为此,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各自主体责任,切实做到谁调查谁签字、谁审核谁签字、谁审批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把责任落实到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有责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确保调查数据真实、认定对象准确、审核审批严格、政策落实规范。

二是查处低保工作中的腐败、作风问题。以财政供养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低保经办人员特别是民政部门干部近亲属违规享受低保为重点,严肃查处低保工作中的“人情保”、“关系保”问题;检查县乡两级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在农村低保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私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法违纪问题;检查低保工作中“四个意识”不强、责任不落实、措施不精准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作风问题;检查低保工作中作风漂浮、敷衍塞责、不敢担当,对群众申请推诿、刁难、不作为,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

三是检查低保核查认定情况。检查乡(镇)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力量,充分发挥村“两委”班子作用,对辖区内低保对象进行入户调查,采取多种方式掌握真实情况,科学核定家庭收入、财产等相关数据,精准掌握困难群众底数,切实做到村(居)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方面的相关资料凭证;检查县民政部门全面审查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抽查等方面的资料凭证。检查是否对现有低保对象家庭重新进行户籍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及财产状况核查,重点排查低保家庭拥有机动车辆、大型农机具、家庭成员有财政供养人员、政策性财政补贴、扶贫建档立卡增收、工商登记(包括企业法人、企业股东、农专社出资人、从事个体经营)等信息的核对情况,检查各级民政部门核对机构是否根据《核对办法》,与有关部门签订的《信息共享合作协议》,采用手工核对方式商财政、公安、人社、住建、税务、工商、金融、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提供低保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出具核对报告。

(二)具体治理工作

一是检查落实上级政策、整改落实情况。检查各县民政局对《全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执行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藏民发[2018]112号)、《阿里地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执行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阿行办发【2018】72号)文件落实情况,通过翻阅会议纪要、报告、简报等相关资料检查主要领导对专项治理工作安排部署、责任落实情况,对专项治理工作是否深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了整改,整改是否到位,对2016年以来各类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加强2017 年审计发现违规享受低保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查看问题整改台账、具体措施、具体责任人等资料。

二是检查低保政策理解、落实情况。通过翻看学习笔记、纪要、简报和等资料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情况,通过现场提问检查各项低保政策掌握理解情况。通过查看低保人员档案、低保资金发放凭证等检查县乡两级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在农村低保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占低保金或虚报冒领、吃拿卡要、责任落实情况,通过走村入户了解群众对当地低保工作人员的工作成效是否满意等内容。二是按照《西藏自治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实行)》(藏政办发[2017]141号)、《阿里地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阿行办发[2017]167号)和《西藏自治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藏民发[2016]290号)文件要求检查低保申报,审核审批,张榜公示,动态管理及信息系统数据调整等工作。检查低保资金“一卡通”发放情况,禁止滞留、挪用、挤占、套取虚报冒领、平均分配低保金行为,严禁村组干部代管、扣压低保金,抵扣银行贷款等现象。

三是检查抓好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情况。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7〕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阿行办发[2017]37号)规定,检查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是否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各县民政部门要认真研究,严格把控,坚决纠正为了脱贫数字达标而盲目降低低保人数的做法,要按照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各自识别认定的标准、程序等,分别把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或帮扶范围。对“符合条件”,即要进入农村低保或者扶贫建档立卡范围,必须符合各自的政策规定,检查是否存在降低条件或无条件将某类特殊群众集中纳入保障范围,造成“特殊保、特殊扶”;“按规定程序”,规定程序是指低保和扶贫各自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要进入低保范围必须按照低保的程序进行审核审批,检查是否存在绕过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直接将某类群体纳入保障范围。

四是检查“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落实情况。检查乡(镇)认真落实《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工作规程>的通知》(藏民发〔2014〕332号)文件情况,依托乡镇人民政府服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社会救助窗口,配备工作人员,明确窗口受理内容、建立救助申请、受理、登记、转介、转办程序和办理时限,进一步提高救助申请的效率和服务水平,方便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完善“首问负责制、AB岗制”和“转介”工作制度,做到人员有设置,窗口有标识,工作人员有标识。

五是检查低保政策入户宣传情况。主要通过查看宣传资料、宣传方案、领导小组、入户宣传照片、简报等资料。检查各县在结合《阿里地区民政系统政策法规百场宣传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基础上开展民政政策宣讲宣传工作进度情况。

六是检查系统录入更新及资料规范情况检查各县根据低保对象变化情况,是否及时录入更新低保信息系统数据,确保低保信息系统数据与实际低保人数、资金保持一致,低保对象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同步管理情况;检查在农村低保全面核查的基础上,将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身份信息等基础数据及时更新录入,要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工作。

七是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开展情况。检查各县民政局在认定拟入救助对象过程中遇到个案、难案,积极组织召开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由会议集中分析、解决个案、难案问题,做好会议记录、纪要、会议人员签到等相关备案工作情况。

四、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4月15日-4月30日)。各县民政要围绕专项治理工作重点,结合各地实际,及时动员部署,对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安排,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做到层层动员,层层部署,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5月4日至7月30日)。各级民政部门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对已纳入保障范围的低保对象进行“拉网式”全面核查。乡镇人民政府充分发挥低保审核主体责任,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联合驻村工作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按照入户调查率100%的要求,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取证、信函索证等方式,对低保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并提出审核意见;县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审批主体责任,委托县核对机构对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手工核对,同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并且,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审核意见和核对机构出具的核对报告对已纳入保障范围的低保对象进行重新认定审批和更新完善低保档案及低保信息系统数据。会同扶贫等相关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逐户排查符合条件而未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摸清农村低保兜底保障底数。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低保范围,防止“漏保”情况发生。县、乡镇人民政府可积极协调人大、纪检等相关部门参与入户调查,积极协调财政、人社、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核对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核查后将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名单在村(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坚决清退,并在村(居)进行公示。同时形成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于7月30日前报送地区民政局。

(三)第三阶段:检查督导阶段(8月1日至8月30日)。各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围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任务,在乡镇人民政府、县核查的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对县治理工作进行实地抽查、督导,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协调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对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工作进展缓慢、专项治理工作存在畏难情绪和不敢担当现象的责令整改并严肃处理;对于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要派专人进行现场督办解决。为确保此项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地区民政局将适时派出督导组,对部分县进行抽查。

(四)第四阶段:总结收尾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各县民政局对本地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打算和措施,同时形成开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于9月30日前报送地区民政局。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治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县要站在保民生、促稳定和维护好、落实好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树立“四个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民政部、自治区民政厅和地区民政局的安排部署上来,研究制定具体的专项治理方案,层层分解任务。各县人民政府均应成立“开展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详细安排工作进度,抽调得力骨干,全力抓好落实,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保障措施到位和实际效果到位,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决查处和惩治低保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决做到“零容忍”,绝不姑息纵容。各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作为开展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认真解决突出问题;分管领导要深入基层,靠前指挥,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督促整改落实,确保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二)落实责任,确保成效。各县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地区民政局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各县民政局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逐户入户调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按照各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要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配合查询财政供养人员、机动车辆、工商登记、金融资产、房产等相关信息。

(三)强化整改,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治理工作台账建立2019年专项治理工作台账,各县细化年度专项治理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层层压实责任。按季度更新工作台账,及时全面掌握工作进度,跟踪督促任务落实。规范定期报告和定期通报制度分别于6月15日,12月15日前对各县专项治理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及时对乡镇进行督促指导。按季度收集各县查处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民政局党组会同地区纪委监委驻局纪检监察组定期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报。建立工作交流机制每月印发一期工作信息,介绍各县专项治理工作经验。适时召开工作推进会,推广2个县典型做法,推动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在地、县、乡三级明确专人负责专项治理工作,制定群众投诉举报值守人员通讯录,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形成上下联动的快速响应机制,切实提高群众诉求的回应效率。

(四)坚持问题导向,加大查处力度。各县要采取多种措施拓展线索来源,要面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问题线索台账,受理群众关于低保工作中的腐败问题投诉举报。对于反映民政部门干部职工违法违纪问题的线索,各县民政部门要向地区纪委监委驻地区民政局纪检监察组或当地纪委监委及时反映、移交,由地区纪委监委驻地区民政局纪检监察组或当地纪检监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处。对于反映乡镇人民政府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各县民政部门也要向地区纪委监委驻地区民政局纪检监察组或当地纪委监委及时反映、移交,由地区纪委监委驻地区民政局纪检监察组或当地纪委监委查处。对于重大问题线索、媒体曝光或领导批示的重大违规案件,地区纪委监委驻地区民政局纪检监察组将开展专案督办,跟踪查处结果。

(五)舆论引导,形成氛围。各县要以开展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切实将宣传活动深入到社会各个层面,将低保政策宣传到千家万户,不断激发人民群众的责任感和参与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和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良好环境。各县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切实让广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感受到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