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dqjcy/2025-00000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里分院
- 名 称:2025年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里分院部门预算
- 公文种类 :财政
- 发布日期:2025-04-02
目 录
第一部分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里分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构成
第二部分 2025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四、政府采购情况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六、项目绩效目标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里分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里分院 (以下简称阿里检察分院 )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领导。领导所辖各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
阿里检察分院的主要职责是 :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边稳藏的重要论述和西藏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全地区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 ,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 “四个自信 ”、做到 “两个维护 ”。
(二)依法建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所辖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工作。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部署,对下级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 指导 ,部署全地区检察工作任务 。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由阿里检察分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领导所辖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
(五)对全地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领导所辖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
(六)负责应由阿里检察分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所辖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
(七)负责应由阿里检察分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领导所辖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
(八)负责应由阿里检察分院承办的对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领导所辖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
(九)受理向阿里检察分院的控告、申诉和举报 ,领导所辖各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
(十)对所辖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 ,纠正错误决定 。
(十一)组织指导全地区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
(十二)负责全地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领导 所辖各基层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 ,协助自治区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管理全地区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组织指导全地区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
(十三)协同阿里地区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所辖各基层人民检察院除检察长以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十四)领导全地区检察机关的检务督察工作 。
(十五)规划和指导全地区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 ,指导全地区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
(十六)负责其他应当由阿里检察分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单位)机构设置情况
阿里检察分院设下列内设机构:部门内设1个机构、15个部门,无二级预算单位,与上年相比,无变动情况。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 ,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起草审核相关文件文稿 ,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负责全地区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和有关国际司法协助。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
(二)第一检察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阿里检察分院办理的除第二检察部承办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阿里检察分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负责重大犯罪办案组工作。
(三)第二检察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阿里检察分院办理的阿里地区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其中对职务犯罪案件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羁押必要性审查,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阿里检察分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负责经济犯罪办案组工作。
(四)第三检察部
负责对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对法律规定由阿里检察分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阿里检察分院派驻阿里地区看守所检察室、社区矫正专门检察室工作。
(五)第四检察部
负责办理向阿里检察分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阿里检察分院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
(六)第五检察部
负责办理向阿里检察分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办理阿里检察分院管辖的行政申诉案件。
(七)第六检察部
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阿里检察分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阿里检察分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八)第七检察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阿里检察分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羁押必要性审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九)第八检察部
负责受理向阿里检察分院的控告、申诉和举报。承办阿里检察分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十)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编译科)
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搜集、报送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承担阿里检察分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和检察调研工作。负责检察业务资料的编译工作。编辑检察工作应用法律、法规、文件的藏文文本。指导下级院藏汉文翻译工作。
(十一)案件管理部
负责对司法办案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承办案件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业务信息监管。承担接待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工作。负责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及态势研判。组织全地区检察机关开展司法规范化建设活动。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业务信息化需求统筹,承担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及各子系统的应用管理和规范应用指导。
(十二)检察监督线索管理部
负责全地区检察机关刑事监督、民事监督、行政监督、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含舆情线索)归口管理。负责全地区检察机关监督案件线索收集研判、移交办理、指定管辖、核查督导、统一发布信息工作。
(十三)检务督察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对全地区检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里检察分院规定、决定的情况进行督察。负责受理、查办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控告、举报,受理、调查检察人员执法过错线索或案件,受理检察人员不服政纪处分决定的申诉。承担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检察官惩戒相关工作。承担阿里检察分院党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四)检务保障部(信息技术科)
制定实施全地区检察机关财务和装备规划 ,编制阿里检察分院支出规划和部门预决算。负责阿里检察分院本级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智慧检务建设,组织指导全地区检察机关技术设施和信息化网络系统建设的规划、设计、实施和运维工作。指导管理全地区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承担有关案件的物证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等工作 ,组织重大疑难案件的会检。指导管理全地区检察机关的司法鉴定工作和鉴定人员。负责全地区检察机关网络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十五)政治部(机关党委、司法警察支队)
负责全地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协助党组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组织指导全地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协调、管理全地区检察机关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本院党群纪检、组织人事、工资福利和离退休干部等工作。承担全地区检察系统机构编制、检察官管理、司法警察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地区检察系统检察官遴选、检察官助理和聘用制书记员统一招录工作。组织制定全地区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地区检察系统教育培训等工作。组织开展检务公开,负责阿里地区涉检舆情监测、研判等工作。负责检察文化建设工作,承办典型选树、表彰奖励等工作。负责检察受援日常工作。负责本院警务保障和机关安全保卫等工作。
阿里检察分院政法专项编制60名。设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2名,政治部主任 (副县级)1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副县级)1名。科级领导职数32名(含政治部副主任2名、其中1名兼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司法警察支队支队长、政委各1名)。
驻阿里地区看守所检察室、社区矫正专门检察室正科级领导职数各1名,共2名。
2024年,我院在编人数共计64人,其中检察官28人、公务员34人、机关工人2人,与上年度相比增加8人,主要原因为我院新招录人员1名,新调入人员12名,调出人员3名,离职人员2人。
三、部门预算构成
本单位无下属单位,部门预算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里分院部门预算。
第二部分 2025年部门预算表
表格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25年本部门收入预算4744.95万元,比上年减少127.56万元,下降2.62%,主要原因是:虽然今年较去年在编人员增加,但是今年未预算绩效奖金,导致工资性预算较去年有所下降;支出预算4744.95万元,比上年减少127.56万元,下降2.62%,主要原因是:虽然今年较去年在编人员增加,但是今年未预算绩效奖金,导致工资性预算较去年有所下降。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
2025年本部门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54.5万元,比上年增加50万元,增长1111.11%,主要原因是:今年预算中包含了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中的5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该资金用于办案业务的警车日常开支。剔除上述因素,公用经费中的“三公”经费为4.5万元,与上年度持平,我院例行节俭节约原则,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0万元,与上年度持平;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度持平;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万元,与上年度持平。)与上年度持平;公务接待费1.5万元,与上年度持平。2025年因公出国(境)0个团组、0人,公务用车购置0辆、保有13辆,国内公务接待13批次、70人。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5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264.47万元,比上年增加51.42万元,增长24.14%,主要原因是:我院2024年新录入及新调入人员干警8名,导致2025年日常开支有所增加。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25年本部门政府采购安排166.95万元,其中:工程类采购预算166.95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5年1月20日,本部门固定资产构成情况为:房屋13661.62平方米,车辆13辆,单价在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2台(套),单价在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2台(套)。本年度拟购置固定资产15万元,主要是:用于我院办公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等购置。
六、项目绩效目标情况
2025年,实行绩效目标管理项目25个,资金4744.95万元,实现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全覆盖。其中本部门重点项目绩效目标情况如下:
重点项目 | 预算数(单位:万元) | 绩效目标 |
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及案件管理中心搬迁项目 | 166.95 | 对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及案件管理中心进行搬迁,一是为12309检察服务中心提供更好的服务环境,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更好地让群众解决信访困难问题;二是加强案件管理中心的建设,更好地落实好涉案财物的保管制度。 |
办案(业务)经费 | 475.21 | 为我院日常办案业务的正常开展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工作职能,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 |
业务装备经费 | 421 | 按照相关规定,主要用于检察业务技术装备费、检察业务综合保障装备费、司法警察装备费、服装费、其他业务装备费等经费,为我院办案业务相关装备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保障办案业务的正常开展,不断提高办案业务效率。 |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例如:我院无政府债务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预算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安排、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七、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行政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指用于维持行政(参公)单位机构运行的经费。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医疗费补助、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公务用车购置、其他交通工具购置经济科目对应的预算资金。
十一、“三公”经费:是指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十二、重点项目: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项目,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项目,或与本部门职能职责密切相关的项目或预算安排支出相对较大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