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czj/2019-00024
- 发文字号:阿财字〔2019〕10号
- 发文机构:阿里地区财政局
- 名 称:阿里地区财政局关于《阿里地区“村财乡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公文种类 :
- 发布日期:2019-01-14
各县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加快阿里地区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强化乡(镇)级政府对村级财务的监管,切实保障各项惠民资金落实到农牧民手中、保障农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农村各项工作深入推进,建立健全村财乡代管各项配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阿里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请你县参照此办法结合你县自身实际抓紧落实试点工作,试点成功后,拟定你县“村财乡管”财务管理办法并将开展情况及时报送至地区财政局。
附件:阿里地区“村财乡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阿里地区财政局
2019年1月14日
阿里地区“村财乡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阿里地区村级财务管理、完善村级财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为确保顺利开展 “村财乡管”工作,结合阿里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财务管理在其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财务统管、账户统设、分村核算”管理模式。
第三条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阿里地区行政区域乡(镇)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村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严格落实,确保各项制度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 各乡财政所“村财乡管”设置专门的代理会计、出纳岗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级财务委托管理的具体业务事项,并编制会计报表,做到账证、账账、账款、账表相符,保证会计资料的及时、准确、完整性。
第六条 各村委员会设立报账员,负责编制村级收支计划,办理与乡镇会计的报账和对账,负责票据的开立、缴销、款项的缴存,登记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及各类备查账簿、辅助账簿,负责村级财务公开。
第三章乡财政所会计代理事项
第七条 村级所有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村财乡管”户中进行监督、管理,代理会计人员根据会计制度依据报账员提供的合法票据进行审核、报销、记账,包括总账、明细账。
第八条 各县财政拨付给各村的资金,分村建账,按村核算,统一由乡财政所村级代理会计集中核算。
第九条 各乡镇村级财务会计应在村委会进行村务公开的同时向各村委会等提供必要的会计报表数据。保证上级业务部门和群众监督的需要。
第十条 各乡镇财务所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章业务处理
第十一条收入管理
(一)村级收入包括上级补助收入、转移支付、各类借款收回、承包收入等村级所有收入。村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
(二)收取款项时收据要统一加盖各村村委会公章、报帐员签章,收款事项一律由报帐员办理。收到款项后,所取得的村级现金收入必须在收款3个工作日内存入“村账乡管”专户,并将存款回单、收款收据一并交乡财务室核查,由代管出纳在收据存根联加盖私章。记账联与存款单作为乡镇代管记账凭证入账,存根联留票以备核销时查验。严禁无据收款,自制(购)票收款。
第十二条支出管理
(一)村级财务开支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严禁白条入账。原始凭证必须手续齐全、内容完整、要素齐全、书写规范。村上办理经济业务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后,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交由报账员初审。
(二)村级的各项财务开支均须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再报账。
1、1000元以下的支出事项由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报账时需有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字。
2、1000-2000元的支出事项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审批,报账时有经办人,证明人,有村主任和村支书会签,如村支书主任一肩挑,还应有另一名村干部会签。
3、2000元以上及购置固定资产,兴办公益事业大额开支,由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在原始票据上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后,由村主任和村支书(或另一名村干部)会签报账,报账发票应有村理财小组印章,经办人,证明人和村主任、村支书会签。
4、基建支出及大额采购支出。先由各村委会提出用款计划申请书(基建支出第一次拨款需报送工程合同,工程预算及村委决议),报代管审核,再报乡镇主要领导审批,审批后由基建商或供应商提供合法的票据(基建完工后需提供工程结算单),在村委会办理核报手续后,发票随同用款计划申请书交乡财政所代理会计审核,审核相符后通过专户将资金直拨基建商或供应商。基建支出按工程完成进度拨款。
(三)乡财务室要严格凭证审核制度,报账时由“村财乡管”中心出纳和主管会计对各村上报的收付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对手续不完备的收付凭证不予入账,要及时退还给各村、居委会报账员,并给出合法合理的建议。
1、公务活动的招待、通讯费实行包干定额、差旅费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2、专项资金必须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对挪用资金的,将收回专用款或停止拨付,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四)国家各项惠农政策补贴资金要及时以“一卡通”的形式拨付到农牧民手中。及时在村上的公开栏上将该补贴资金项目、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补贴对象、补贴对象户籍地址、补贴金额以及监督电话公开。让受惠群众切实感受到“一卡通”制度带来的便捷的同时,能自发的互相宣传,让政策家喻户晓,争取更多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五)村级资金收支情况,按季度或年编制相关报表进行全村公示,及时、准确地公开资金执行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做好预防腐败工作。
第五章操作程序
(一)清理、交接账务。开展“村财乡管”代理记账前,村集体组织要将已发生的各类经济业务,按规定处理好账务,按程序与乡(镇)财务室交接账务,清点财物,并登记,对清理交接的档案资料要保存,并将清理结果在乡(镇)、村财务公开栏公布。
(二)签订代理记账委托合同。各乡(镇)财政所与村民居委员会签订代理记账委托合同。
(三)统设账户。实行“村财乡管”后,取消村级组织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收支账户,各乡(镇)财政所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村财乡管”专用账户,村集体资金收支均纳入此账户管理,严禁私设账外账、小金库。
(四) 报账审批程序。村(居)级所有的原始票据必须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并“注明事由”,村(居)支部书记审核,村(居)财务审批人审批,然后方可办理报账手续(具体报账流程:经办人“在发票上注明事由(包括需要证明人的签字)→报账员收集发票→村(居)负责人审核、审批→报账员分类整理→财务室负责人复核→乡(镇)分管领导审批→会计核算→出纳开支票)。
(五)统管票据。实行“村财乡管”后村级各项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指定的票据或专业票据,实行票款同行,以票管收,严禁坐收坐支和收入不入账。
第六章民主监督
第十三条村级财务实行村民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各村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要通政策、懂财务,且身体健康、办事公正、关心集体、原则性强;并由党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主要干部不参选。负责村集体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财务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经济活动监督检查及财务公开执行情况;财务收支变动审核;其他财务事项。对不能正常参加理财议事活动,或违反有关理财议事制度的人员,可以提交村民代表会予以辞退、补选。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各村村干部任期届满和离任,由乡(镇)及时组织乡财务所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进行经济责任和财务事项审计。
第十五条 违纪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乡财政所代管会计、出纳相互监督。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私开银行账户,公款私存、开设小金库、收入不及时缴库造成坐支现金等违反财经制度的现象,停发责任人一月工资再按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 发挥全民监督作用。除村民理财小组可向乡镇财务代管处就村财务情况提出质询外,村民对村内财务情况疑点可随时向民主理财小组报告,也可向有关部门举报。对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贪污挪用等经济问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各村应建立健全财务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内容要完整、系统。主要包括: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资产台账、财务计划、财务公开、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及电子数据备份档案等资料;各类重要的经济活动合同或协议等。
第十七条各村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将村财务档案资料进行装订、分村管理。会计档案在年度财务结转并公布后交由村委会保管,永久保存。
第十八条会计档案移交,应编制交接手续,署明应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保管期限,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章。
第十九条会计档案查阅,应到村委会经负责人批准后,于现场查阅,不得涂改、转借,查阅完毕及时交回。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负主要责任;集体研究决定的,村“两委”班子成员均负主要责任:
(一)对财务管理不善,导致集体资产流失的。
(二)长期无偿占用集体资产的。
(三)设立“小金库”或坐收坐支的。
(四)违反规定任免村报账员、安排非报账员办理村报账员业务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报账员负主要责任:
(一)收入款项不及时缴存“村财乡管”专户或不按规定时限报账的。
(二)未按规定审批的原始凭证给予报账的。
(三)备用金超过限额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借集体资金或套取大额现金的。
(五)违反规定公款私存或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六)未按规定使用票据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乡财政所代理财务人员负主要责任:
(一)未按要求审核原始票据或不合格原始票据给予报账的。
(二)未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或因会计核算错误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未按时提供村级财务公开资料的。
(四)因保管失职造成会计资料遗失或毁损的。
(五)未按时编制会计报表,及时向上级部门或委托代管村汇报财务报表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对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借款的,由申办人和有关当事人承担所有责任,并将资金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程序购置、发包、租赁、拍卖、维护、报废集体资产的,属于无效行为;造成损失、浪费的,由当事人和责任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阿里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