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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构:阿里地区行政公署
  • 名 称: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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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5-08-15
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25-08-15 浏览:

阿里地区行政公署

关于印发《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局、委、办、处:

《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已经2025422行署第3专员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阿里地区行政公署

2025年4月23日


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阿里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行署)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共阿里地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委)决策部署及工作安排,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融入新发展格局,落实“三个赋予一个有利于要求,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大力实施“八提”行动,推动实现“八新”目标,全面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全面建设雪域高原“西部明珠”、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阿里努力奋斗。

三、行署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以习近平同志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行署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和政府职能

四、行署由专员、副专员、秘书长局长、主任、处长组成

五、行署实行专员负责制专员领导行署的工作。专员出访、出差、休假或因其他原因不在地区期间,可指定1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专员主持行署工作。

专员、秘书长协助专员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

专员委托专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专员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专员提出解决的意见。副专员实行工作交叉互补制度,因外出休假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职的,由交叉分管的行署领导代行出席会议活动、审签公文、公务接待和处置突发事件等职责交叉分管的行署领导均无法履职时,由专员指定1副专员代行职责

秘书长在专员领导下,负责处理行署日常工作,主持行署办公室全面工作。副秘书长协助副专员开展工作并接受秘书长领导。

六、行署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七、行署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政府规章、决策、命令以及行署有关要求,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相关行政职责,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地委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地委工作要求,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机制,完善地委工作安排部署落实机制,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地委请示报告,做到政治标准更高、党性要求更严、组织纪律性更强。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立足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的着眼点和着力点,坚持把改善民生、凝聚人心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让各族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行署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资金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四、行署要自觉接受人大地区工委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地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行署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行署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地区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行署报告。

十六、行署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行署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行署领导要阅批、审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行署实行全体会议专员办公会议制度。行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行署专员办公会议或者行署全体会议决定,会议研究讨论事项一般由行署分管领导汇报。

十九行署全体会议由专员、副专员、秘书长和行署组成部门行政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专员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论、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预算等重大事项;

部署行署的重要工作。

行署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行署有关副秘书长人民政府和地区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二十行署专员办公会议由专员、副专员秘书长组成,由专员召集和主持。专员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或提请地委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需提请行署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

讨论通过以行署名义印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需提请行署专员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行署专员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一般为月末最后一周择日召开,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可安排行署有关副秘书长人民政府和地区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二十一、提请行署全体会议和专员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专员、副专员、秘书长提出,行署办公室按程序报专员确定;会议文件由专员批印。行署全体会议和专员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行署办公室负责,议题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行署全体会议和专员办公会议文件由议题承办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行署办公室审核把关。会议文件应当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涉及资金需求的议题,须提前做好资金测算并明确来源保障50万元以下由专员审签后以行署名义批复,50万元及以上须提交专员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地级财政动用新增财政支出5000万元(含)以上资金安排及重大工程变更地管国有企业(总量)3000万元(含)以上投资项目、资产处置和收购、并购、改制方案经专员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后需提交地委会议研究。涉及预算追加的,除临时性、突发性、紧急性状况外,一律不再提交专员办公会议研究,视情由地区财政纳入年中预算调整或下一年度预算予以解决。

二十二、行署全体会议和专员办公会议的纪要,由行署办公室负责起草,按程序报专员签发。

行署全体会议和专员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三、行署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会议组织工作由行署办公室负责。

行署分管领导、秘书长受专员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行署专题会议,研究协调行署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行署领导确定,与议题相关的行署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有关县人民政府、地区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行署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行署领导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专员审定。

二十四、行署领导和有关县人民政府、地区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行署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由行署办公室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二十五、行署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行署领导出席行署部门的工作会议,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党委和地委有关规定。

行署各部门召开的全地区性会议和举行的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行署报送请示,由行署办公室按程序报行署领导审核,经地委批准后实施。每年610月,一般不安排行署各部门全地区性会议。

行署各部门召开的全地区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全地区性会议提倡采用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一般不越级召开,凡召开到县级以下的须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二十六、行署建立学习制度,一般每12个月安排一次行署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学习会由专员主持,行署副专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依学习主题视情参加。学习主题由专员确定,采取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行署领导、部门负责同志或者邀请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行署组成人员要做勤于学习、善于学习、学以致用的表率,学出忠诚干净担当、学出过硬本领,行署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七、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向行署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行署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重要涉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行署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地委审议或提请以地委、行署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行署部门的,应先报行署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二十八、行署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提请行署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各县或地区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十九、各部门报送行署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行署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三十、对各县、各部门报送行署审批的公文,行署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办理意见。涉及以行署或行署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行署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行署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行署领导应牵头加强协调。

三十一、行署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人事任免、向人大地区工委提出的议案和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公文,由专员签署。

以行署名义发文,经行署分管领导、秘书长审核后,由专员签发。以行署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行署秘书长签发,重要文件报行署分管领导或专员签发。以行署或行署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必须实事求是、地制宜,坚决杜绝简单照搬照抄、上下一般粗等问题。制定文件要对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摸准情况、找准问题、把准政策。

三十二、行署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并依照有关规定备案。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行署发布决定、命令或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行署。未经行署授权,行署各部门不得向县人民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县人民政府和地区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依照有关规定报行署备案。

三十三、行署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行署或行署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上级或本级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行署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各县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行署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行署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三十四、行署要全面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地委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行署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三十五、行署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地委、行署工作安排,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三十六、行署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建立工作台账,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跟踪督办、结果运用,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行署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地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三十七、行署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行署领导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三十八、行署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严格执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地委关于加强调查研究的相关规定要求,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海拔高、条件艰苦、抵边一线等地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调研工作要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使决策建立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

三十九、行署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行署按要求每年向地委全面报告工作,并及时报告贯彻执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地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重大决策部署及工作要求落实情况,及时报告行署工作安排,及时请示重大事项。

行署各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行署请示报告。各部门发布涉及行署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和数据,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行署报告。

四十、行署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地委、行署的决定,不得有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行署领导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地委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行署领导代表行署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事先须经行署会议研究或专员同意,报地委批准;除自治区党委地委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和领导干部离离岗报批报制度。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一、行署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和“两路”精神、老西藏精神、孔繁森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对标对表“八个必须”“六个表率”,持续改进作风、狠抓落实。

行署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十二、行署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驻阿中、区直单位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四十三、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58日印发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阿行发〔202315同时废止


















抄送:行署专员、常务副专员、副专员,行署秘书长、副秘书长。

地委各部委,人大地区工委办公室、地区政协办公室,各中(区)直单位,阿里军分区、武警支队办各科室

阿里地区行署总值班       20254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