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dqxsb/2021-00015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
- 名 称: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里地区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公文种类 :其他
- 发布日期:2020-11-01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局、委、办、处:
《阿里地区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第9次专员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
2020年10月19日
阿里地区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阿里地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为民服务水平,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西藏自治区实体大厅建设与服务指南》等法规文件,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中心,是指由地委、行署设立的面向企业和社会公众受理、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场所。
第三条 地区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负责地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以及相关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综合协调、指导督办等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指定科室或人员进驻地区政务服务中心,并承担对本部门进驻的工作人员、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 地区政务服务中心遵循依法行政、公开规范、便民高效、廉洁自律的原则,为群众和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政务服务。
第二章 进驻事项管理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保留的地区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初审转报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进驻地区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和双重管理单位适合依托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也应纳入地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第六条 对进驻地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审批部门应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办事指南,逐项列明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受理条件、受理单位、基本流程、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等内容,相关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七条 对因场地等因素限制暂不能进驻地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以及依法依规需对已进驻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予以变更或退出的,相关业务部门提出意见,经地区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审核,由行署批准。经批准不进驻地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可按照统一标准选择适宜场所设立分中心,分中心应接受地区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的统一管理,实行信息共享。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政务中心对外服务时间由地区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根据季节变化、群众办事高峰时段和实际运行情况决定,但每天的服务时间不得少于5小时。服务时间在适宜地点对外公布。根据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开展延时服务、周末和节假日紧急业务预约服务。鼓励设立自助服务区和自助服务机,推行7×24小时自助服务。
第九条 推行“综合窗口”受理模式。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地区政务服务中心逐步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综合窗口”服务模式,建立专业化前台服务队伍,推行“一窗受理”和“一站式”服务。
第十条 推行“一厅化”办理模式。凡进驻地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审批部门应在地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设立窗口,统一进行受理,不得在他处另设受理窗口。
第十一条 推行“一站式”服务模式。各审批部门应授权本部门进驻地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工作团队(以下简称进驻窗口)依法开展业务咨询、受理、协调、审批、制证、送达等工作。对按规定应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以及不需要采取集体决策方式审批的事项,应授权进驻窗口在最短时间内依法直接办结。
第十二条 推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各审批部门进驻窗口应梳理事项办理所需材料清单。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常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先由县级审批部门审查后报地区审批部门决定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申请材料。对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应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推行首席代表制度。各审批部门应在本部门进驻地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中指定专人作为本部门进驻窗口的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应是本部门正式在编人员,熟悉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和相关业务办理工作。各审批部门原则上应就以下事项对首席代表予以授权:
(一)负责本部门进驻地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办结和协调催办等工作的管理。
(二)行使本部门进驻地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决定权、协调催办权、一般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决定权、集体决策事项的审批建议权。
(三)负责本部门进驻地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五)负责本部门与地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联络协调工作,代表本部门参与相关联办项目和协调督办项目的协调办理。
(六)负责本部门授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推行办理时限承诺制度。各审批部门对本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应依法依规明确办理时限,在承诺时限内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审批时限;依法可延长审批时限的,应按程序办理。建立审批时限预警制,针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进度,实行分级预警提醒。对批准的事项,应在承诺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书;对不予批准的,应在承诺期限内出具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第十五条 推行主办部门牵头负责制度。对涉及多部门审批的联办事项,依据事项类别、办理阶段、所属行业等确定一个主办部门作为并联审批和联合审批的牵头部门,承担统筹协调、并联告知等职责。
第十六条 建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工作机制。地区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会同相关审批部门,对进驻地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流程进行再造和优化,强化信息共享,促进协调联动。对涉及多部门审批的联办事项,推行一窗口受理、集中勘查、并联审批、联审会办等工作模式,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第十七条 实行审批信息公开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审批部门应通过设置公开查询场所、门户网站、相关媒介等渠道,主动公开本部门的审批事项目录、办事指南、项目审批信息等内容,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推广使用“互联网+政务服务”网上审批系统。进一步梳理本地区政务服务资源与数据,建立权威、便捷的一体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优化简化网上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流程,缩短办理时限,降低办事成本。推进办事材料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开展在线填报、在线提交和在线审查,形成一窗受理、分工办理、信息共享的工作模式,实现专业窗口向综合窗口转变、重复收件向集中收件和协同服务转变,变“群众奔波”为“数据奔跑”。
第四章 窗口及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地区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根据各审批部门进驻事项类别、办件量、进驻人员数量等情况,统一调配窗口数量和后台用房面积。对日常办件量较少、受理要件清晰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可纳入地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和反馈。
第二十条 各审批部门应根据窗口工作要求,选派业务水平高、服务意识强的工作人员进驻。进驻工作人员原则上应是满足相应岗位资格要求的行政事业干部。进驻人员在地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一年,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值班、执法等其他工作。各审批部门选派、调整进驻人员,应提前与地区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做好会商,必要时还需报行署分管领导同意。对不能胜任窗口工作的人员,由地区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予以退回,派驻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日调换到位。凡退回人员,当年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不称职”等次。自退回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评先评优、提拔重用。
第二十一条 在地区政务服务中心对外办公期间,各进驻窗口应保证服务工作不间断。如遇窗口工作人员因事暂时离岗,派员单位应安排其他工作人员及时到窗口履行服务职责。
第二十二条 对在地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表现优异的人员,地区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要定期向派员单位和地县组织、人社部门推荐。派员单位和地县组织、人社部门在提拔重用干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具有一年以上窗口服务经验的人员,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前先征求地区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意见。
第二十三条 鼓励地区政务服务中心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将政务大厅建设运行、人员聘用、考核奖励、工作服装、工作宣传、邮递业务、窗口活动、窗口人员健康等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作开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地区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应通过窗口自查、现场巡查、电子监督、绩效考评等方式,加强对各进驻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派员单位。将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服务质效进行量化,与“评优树模”、“实物奖励”结合,激发干部职工优化为民服务的积极性。对利用周末、节假日或下班时间到大厅开展办证、审批服务等加班工作的窗口工作人员,地区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可参照《阿里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阿里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加班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阿财字〔2017〕27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向其发放加班补助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 各派员单位负责人应定期到地区政务服务中心了解窗口进驻和人员工作情况,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第二十六条 地区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通过设立投诉窗口,或与有关投诉机构建立信息互通和工作协作,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情况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七条 进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区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提请地委、行署进行约谈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组织、纪检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一)应当进驻地区政务服务中心而不进驻的;
(二)未经地委、行署同意在地区政务服务中心之外的场所受理申请的;
(三)派员单位派驻地区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不合格却拒不调换的,或随意频繁更换窗口工作人员的;
(四)对首席代表不充分授权的;
(五)违反地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地区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文电室
2020年10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