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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dqxsb/2021-0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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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构: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
  • 名 称: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宣贯工作方案》的通知
  • 公文种类 :其他
  • 发布日期:2020-12-01
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宣贯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20-12-01 浏览: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局、委、办、处: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宣贯工作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

2020年11月4日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宣贯工作方案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0年7月1日国务院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宣传贯彻落实《条例》,切实维护我地区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自治区经信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宣贯工作方案》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如下宣贯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民营经济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统筹协调,把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切实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提升服务企业能力,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增强中小企业发展信心,推动全地区民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好《条例》将为解决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提振中小企业信心、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各部门要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培训、解读和政策咨询活动,让各级政府部门和广大企事业单位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了解掌握《条例》主要内容,切实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诚信守约意识,不断提升中小企业的风险防范和依法维权意识,确保社会各方面知晓、执行《条例》,有效发挥《条例》的教育、指引和惩戒作用,督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促进中小企业参与市场公平交易的法治环境更加完善。

三、实施步骤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冲击,中小企业经营困难和风险增大,资金紧张问题更加突出。《条例》的实施,能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对于促进我地区中小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做好“六稳”、落实“六保”具有重要作用。各县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广泛宣传与长期宣贯相结合,分步骤、抓重点,对照实施步骤和时限要求,全力做好《条例》宣传工作。

(一)前期准备阶段(11月5日前)。各县人民政府、地区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深刻认识《条例》出台和实施的重要意义,把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任务,结合本县、本行业实际,立即安排部署,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条例》宣贯具体工作方案,整理印制相关宣传资料,明确宣传活动的载体、方式,宣传时间、对象、场地等,提前邀请媒体宣传报道,广泛动员组织中小企业自觉参与,迅速掀起学习贯彻《条例》的热潮。

(二)宣贯落实阶段(11月5日至12月中旬,并长期坚持)。各县人民政府、地区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条例》的集中学习研讨,举办《条例》宣传解读和专题培训,开展送《条例》进企业等活动,切实增强《条例》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各县各部门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推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深入摸排本县、本行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情况,召开清理拖欠账款调度推进会,对违约拖欠账款重点户进行集中约谈,推动《条例》相关规定和要求全面贯彻执行,提升企业依法维权意识。

(三)总结提升阶段(12月底前并长期坚持)。各县各部门要全方位宣传报道本单位学习贯彻实施《条例》的生动实践和亮点成效,及时总结在宣贯工作中采取的有效举措、取得成绩和典型事例,形成工作总结。同时结合本县、本部门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落实意见,制定完善清理拖欠账款工作长效机制,推动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组织开展宣贯活动。各县人民政府、地区相关部门要把握重点、创新方式,组织开展系列学习宣传活动。各级党委(党组)要将《条例》列入党组(党委)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干部职工集体学习、个人自学等学习内容,领导班子带头学、党员干部深入学,确保准确掌握《条例》内容,全面提升政策执行能力。各行业部门要组织开展专题培训,重点讲解账款支付源头治理、规范支付行为、防范账款拖欠、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具体规定,有条件的部门要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开展专题、分模块解读培训,扩大《条例》知晓度,增强企业依法维权意识。各级宣传机构、政府部门、国有企业要通过政府网站、主流媒体、企业服务平台和微信公众号等,推送《条例》内容、政策解读、案例分析等相关内容,扩大影响力。各级公检法司等部门要将《条例》列入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面向社会各界开展普法宣传,进一步扩大知晓度和影响力。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需求导向,创新教学载体和形式,组织编写《条例》宣贯材料,列入日常教学内容。各级广播电视台要开辟专栏,刊播《条例》相关内容,营造全社会共同学习、全面贯彻、严格执行的良好氛围。各级减负办要全程做好指导,督促各部门严格按照自治区和地区工作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二)加强机制制度建设。各县人民政府、地区相关部门按照自治区经信厅文件要求,针对当前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托国家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https://sme_dj.miit.gov.cn)、西藏和阿里地区受理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渠道(附件1),及时受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处理,确保中小企业投诉反映的问题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案案有结果。各级减负办要联合有关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对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预算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对于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将失信信息纳入国家信用共享平台,依法惩戒失信,在全社会形成不敢欠、不能欠、不想欠的氛围。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和第三方评估,帮助中小企业解决法律知识缺乏、维权成本高、诉讼程序不了解等问题,在中小企业交易合同拟定、财务核算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和指导,帮助提高合同和资金管理水平,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县人民政府、地区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地区部署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督促检查,推动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各项工作落地见效。按照自治区经信厅工作要求,一是要加强调度监测。各级各部门要对本单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情况再次进行全面清理,切实摸清底数,精准掌握情况,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研究提出工作举措和解决办法。地区减负办要适时组织开展清理拖欠工作“回头看”,对各县各部门清欠情况开展督导检查,组织召开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调度会,总结通报清理拖欠账款工作情况。二是要强化工作督查。各县各行业部门要结合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情况,盯住难点重点,适时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落实情况督查,实施通报约谈,督促有关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足额偿还账款。三是要督促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清欠工作责任和任务,层层抓好落实,确保按时间节点、按预期目标顺利推进。

各县、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将《条例》的宣传贯彻作为践行初心和使命的政治任务,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亲自部署,宣传贯彻执行好《条例》,切实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各县各部门宣传贯彻《条例》的经验做法和工作总结,务于12月20日通过OA系统报送至地区减负办(经信局)汇总,形成全地区宣贯情况报上报自治区经信厅。

附件:1.阿里地区受理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渠道

2.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附件1

阿里地区受理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渠道

序号

地/县

电话

邮箱

阿里地区

0897-2822401

63754637@qq.com

1

噶尔县

0897-2822439

gexfgw@126.com

2

日土县

0897-2649945

rtxjxj01@126.com

3

札达县

0897-2622187

1735038800@qq.com

4

革吉县

0897-2632107

gjxjxj@126.com

5

普兰县

0897-2602289

plxfgw@126.com

6

改则县

0897-2655024

gaizexianjxj@126.com

7

措勤县

0897-2612175

cqxfgw@163.com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8号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已经2020年7月1日国务院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0年7月5日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完善行业自律,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规范引导其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

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处理,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同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第十八条 被投诉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依法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应当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

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存在支付纠纷的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依法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二)拖延检验、验收;

(三)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五)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机构保函,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实、结算;

(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七)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八)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第二十七条 大型企业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国有大型企业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本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文电室

 2020年1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