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dqxsb/2019-00324
- 发文字号:阿行办发〔2019〕31号
- 发文机构: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
- 名 称: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里地区行政公署主要领导批示件和交办事项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
- 公文种类 :
- 发布日期:2019-05-24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局、委、办、处:
《阿里地区行政公署主要领导批示件和交办事项督办工作制度》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9年4月15日
阿里地区行政公署主要领导批示件和
交办事项督办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抓好行署主要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切实提高各县各部门抓工作落实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党中央、区党委和地委、行署决策部署落地见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4〕114号)和《关于印发<阿里地区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阿行办发〔2016〕42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范围
(一)行署主要领导批示,是指行署专员在相关文件、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批示转办件及相关载体上作出的,明确要求相关责任领导和承办部门办理并反馈落实情况而签署的书面意见。
(二)行署主要领导交办工作,是指行署专员在调研、检查、听取有关工作汇报以及主持召开行署党组会、行署专员办公会、专题工作部署会等会议期间,明确要求各县各部门办理和落实的事项,以及专员口头授意要求督办的事项。
二、督办主体
(一)行署主要领导批示件和交办工作事项由行办督查室专人负责督办。
(二)各县、地(中、区)直各部门是行署主要领导批示件和交办工作的承办单位,其主要领导是落实批示件和交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督办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客观全面、讲求时效、务求落实。一般批示件和交办工作定期督办,确保规定期限内办结;重要事项的批示及交办工作列为重点批示件进行重点督办。
(四)督办工作的主要方式包括:口头督促、书面督函、实地督导、定期通报。
三、办理程序
(一)领导批示件由机要文电室统一收文、登记,传行署主要领导阅批后,转交行办督查室处理。
(二)行署主要领导交办工作由行署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在陪同行署主要领导调研、视察、听取汇报以及参加会议时,认真记录汇总整理后,转交行办督查室督办落实。
(三)行办督查室对行署主要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实行台账化管理,对办理过程中的运转情况和办理结果进行登记入账,对办结情况及时对账销号。
(四)行办督查室以《行署领导批示抄告》的形式,对行署主要领导批示件进行转办,各承办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取件。其中普通件在1个工作日内领取、急件必须在2个小时内领取、特急件必须在1个小时内领取。各承办单位领取批示件后,必须第一时间将批示件呈送本单位主要领导阅批,因送阅不及时导致耽误办理效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各承办部门在接到行署主要领导批示件或行署主要领导交办工作的文件后,经办人须及时登记,迅速呈请部门负责人签批。各部门负责人要准确把握行署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认真研究落实措施,指定专人负责,按行署主要领导要求认真办理,按期反馈:
1.领导批示件应按照规定的范围传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改变传阅范围;
2.涉密的领导批示件,不准擅自复印、上传或横传;
3.领导批示件应妥善保管,不准在办公室随意放置;
4.不准在工作之外谈论领导批示件的内容和办理情况;
5.不准在上网电脑上处理涉密的领导批示件;
6.批示件办结后,连同办结报告一并交档案室归类存档。
(六)行署主要领导批示件或交办工作办结后,承办部门须将办理情况书面报送行办督查室。
(七)行署主要领导批示件或交办工作没有或因客观原因没能在规定时间办结的,承办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行办督查室如实说明情况。
四、办结期限
(一)行署主要领导批示落实的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批示转办件,必须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时限办结。
(二)重点项目建设或重要工作指示,要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落实情况。如不能在办理时限内办结,承办单位要以书面形式将原因及办结时间报送行办督查室。对办理时限已过,经行办督查室催办后2个工作日内仍未报送结果的,在全地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按本制度规定追责。
(三)一般工作批示,要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落实情况。
(四)确因情况复杂,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事项或属于需要较长时间落实的工作,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办结期限。
五、督查督办
(一)行署主要领导批示件转出和交办工作下达后,即进入督办程序,行办督查室督办人员应在承办单位办理期限内不定期进行督办,对于重点事项或工作以及未能在规定时间办结的事项和工作要进行跟踪督办。
(二)各承办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承办事项办理情况的上报工作,并定期向行办督查室报告承办事项办理进展情况。
(三)行办督查室按照行署领导批示件和交办事项“一办结一反馈”制度要求,第一时间向行署主要领导报告反馈批示件及交办工作的办理情况;每月在全地区范围内通报一次领导批示件和交办事项总体办理情况。
(四)各承办部门正式上报的行署主要领导批示件或交办工作办理情况书面报告,一般应由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签发。
(五)各承办部门正式上报的行署主要领导批示件和交办工作办理情况报告,要做到事实清楚,情况准确,措施具体,简明扼要,文字表述符合规范。
(六)各承办部门上报的行署主要领导批示件或交办工作办理情况报告,由行办督查室认真审核。凡办理情况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与承办部门沟通并退回,重新办理并上报:
1.主要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或未完全办结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当的;
3.对督办事项没有处理意见或整改措施,或者解决措施缺乏可操作性的;
4.报送情况与事实不符,虚报、瞒报、谎报情况的;
5.落实情况报告未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定签发的;
6.文件格式及文字表述不符合规范的。
(七)行办督查室工作人员审核确定承办单位办理情况符合要求后,由行办督查室以《行署领导批示一办结一反馈清单》的形式呈报行署主要领导并抄送其他有关行署领导。
(八)加强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落实,严格保密规定,确保行署主要领导批示件和交办工作的安全运转,按时高质完成工作任务。
(九)对各承办部门办理行署主要领导批示件和交办工作的情况,由行办督查室予以定期通报,并将其纳入各年度考核指标评价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