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dqxsb/2019-00148
- 发文字号:阿行办发〔2019〕20号
- 发文机构: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
- 名 称: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阿里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 公文种类 :其他
- 发布日期:2019-03-15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局、委、办、处:
为规范我地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及管理,经行署研究,决定对阿里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充实,现就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及委员会职责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主 任:袁 富 国 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
副 主 任:杨 家 龙 行署副秘书长
尼 玛 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陈 代 均 地区财政局局长
委 员:曹 志 措勤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赵 红 林 改则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确 巴 革吉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张 鹏 程 噶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杨 春 日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高 志 锴 札达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谭 湘 锋 普兰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高 佳 伟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多 尔 琼 地区工会办事处主任
贡觉达娃 人行阿里中心支行行长
普布次仁 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调研员
苏 红 地区财政局农业经济建设科科长
尼玛卓玛 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普布次仁同志兼任,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9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