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tgb/2019-00008
- 发文字号:阿行办发〔2019〕27号
- 发文机构:阿里地区脱攻办
- 名 称: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里地区2019年脱贫攻坚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公文种类 :
- 发布日期:2019-04-11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局、委、办、处:
《阿里地区2019年脱贫攻坚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地委、行署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9年3月30日
阿里地区2019年脱贫攻坚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2019年阿里地区1867户6736贫困人口如期脱贫,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6〕11号)精神,结合阿里地区2019年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坚持“渠道不变、充分授权,自治区统筹、地区主导、县为主体,规划引领、项目搭台”的原则,构建“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资金投入新格局。
第二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要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发挥财政涉农资金杠杆作用,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共同投入扶贫开发。
第三条 地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全地区2019年脱贫攻坚规划,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进行预算管理、督促检查及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四条 地、县作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主体和项目实施主体,既要加大本级财政投入力度,又要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具体责任。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与脱贫成效密切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贫困村(居)、贫困县。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五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范围是各级财政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结合中央和自治区统筹整合范围,主要有:
(一)中央、自治区、地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组织化与产业化经营资金、农业生产支持补贴、农牧民技能培训补助经费、林业产业和木本油料生产扶持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自治区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不含对农牧民的直接补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强基惠民短平快项目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农牧业科技三项费)、旅游发展基金;
(二)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方面建设的支出);
(三)社会扶贫资金;
(四)与扶贫开发有关的其他资金。
两省、三大公司援藏资金按照中央“两个80%”的使用要求,重点支持脱贫攻坚,并纳入统计范围。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资金。
第六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支出坚持政策支撑、精准发力,统筹结合、重点突破,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创新思路、雪中送炭,问题导向、完善机制的原则,由地区根据贫困人口分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贫困人口致贫原因,以精准脱贫为抓手,重点用于发展农牧业生产和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三章资金分配
第七条 2019年中央和自治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财政厅按照自治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方案制定资金分配计划,已通过提前告知等方式下达到阿里地区。
第八条 地区财政局收到自治区切块下达的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30日内须全部分解下达到县,并及时将资金安排计划报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备案。各县要及时将资金分解下达到责任部门、项目主体或补助补贴对象上。对中央、自治区财政增量资金,地区财政局根据地区脱贫攻坚指挥部使用计划及时分解下达到各县。
第九条 地区新增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主要投向深度贫困县,着力改善深度贫困地区生产发展条件,增强贫困户发展能力。
第十条 地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在3月底前报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各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报地区脱贫攻坚指挥部、地区财政局备案,作为督导检查、绩效考评、追责问责的依据。
第四章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地区脱贫攻坚指挥部政策资金保障组要指导各县建设好资金项目整合管理平台,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防止资金闲置,防止项目选定不准而造成损失浪费。
第十二条 未列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资金。
第十三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项目,需报经地区脱贫攻坚指挥部批准。
第十四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和县级报账制管理。
第十五条 地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围绕统筹整合目标任务、反映工作成效、揭示存在问题成因、提出财政监督及审计建议、完善政策机制措施、促进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顺利开展”要求,开展好财政监督及审计工作,确保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第五章 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行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绩效考评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因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
(二)《西藏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藏财预〔2010〕32号);
(三)《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司发〔2017〕40号);
(四)《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藏财农字〔2017〕161号);
(五)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脱贫攻坚统计数据和各级脱贫攻坚指挥部、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
(六)地、县脱贫攻坚任务指标、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计划执行情况总结材料、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ロ脱贫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地、县职责落实、违法违纪情况。
第十九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考评实行分级实施的办法。地区对县进行绩效考评,形成绩效考评报告报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备案。县进行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并对乡(镇)进行绩效考评,形成绩效考评报告报地区脱贫攻坚指挥部备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不得安排用于“负面清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村级活动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偿还债务或垫资等。
第二十一条 地、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应将脱贫攻坚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干部绩效考核内容。对虚报贫困人ロ数量、恶意套取扶贫资金,弄虚作假、优亲厚友或挤占、截留、挪用、贪污侵占及随意调整脱贫攻坚整合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脱贫攻坚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安排实施、资金监管过程中出现问题、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地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追究申报、审批、实施、监管主体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年度地区财政将重点督查各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结转结余问題,并不断完善奖罚机制,强化导向激励作用,按季度向地区行署、地区脱贫攻坚指挥部报告各县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情况,并进行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县级脱贫攻坚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管理实施办法,报地区脱贫攻坚指挥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地区脱贫攻坚指挥部、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