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dqxsb/2025-00021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
- 名 称: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里地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 公文种类 :其他
- 发布日期:2025-09-05
阿行办发〔2025〕21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局、委、办、处:
为切实做好我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试行)》等规定,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将《阿里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清单公布之日起,清单所列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单以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应当报请所属主管部门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合法性审核机构及相关单位的职责权限,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起草、合法性审核、审议和公布、备案、清理等各项程序、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要求。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改革实际,及时增减并经地区行署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并公布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公布结果报地区行署备案。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纳入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清单管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
2025年8月26日
阿里地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一、地区行政公署
阿里地区行政公署
二、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三、地区行政公署组成部门
阿里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阿里地区教育局
阿里地区科技局
阿里地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阿里地区公安处
阿里地区民政局
阿里地区司法处
阿里地区财政局
阿里地区人社局
阿里地区自然资源局
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
阿里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阿里地区交通运输局
阿里地区水利局
阿里地区农业农村局
阿里地区商务局
阿里地区文化和旅游局
阿里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阿里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阿里地区应急管理局
阿里地区审计局
阿里地区外事办公室
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阿里地区信访局
阿里地区统计局
阿里地区林业和草原局
阿里地区投资促进局
阿里地区医疗保障局
阿里地区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
阿里地区边境建设和发展局
阿里地区融媒体中心
四、地区行署直属特设机构
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五、地区行署部门管理机构
阿里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阿里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阿里地区数据管理局
阿里地区口岸管理办公室
阿里地区文物局
阿里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阿里地区边界事务协调办公室
阿里地区知识产权局
六、中直部门
阿里调查大队
阿里地区税务局
狮泉河海关
阿里地区气象局
阿里地区烟草专卖局
阿里地区邮政管理局
七、其他部门
阿里地区国家保密局
阿里地区密码管理局
阿里地区档案局
阿里地区公务员局
阿里地区新闻出版局
阿里地区版权局
阿里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阿里地区侨务办公室
阿里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阿里地区残疾人联合会
阿里地区红十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