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dqxs/2025-00002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阿里地区行政公署
- 名 称:关于改则县格尔青曲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 公文种类 :其他
- 发布日期:2025-05-09
为进一步加强我地区河道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公民保湖河湖意识,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西藏自治区总河长办公室关于加快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藏河办〔2020〕7号)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阿里地区改则县格尔青曲管理范围进行了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格尔青曲位于阿里地区改则县物玛乡,本次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线总长65.45km,其中左岸管理范围线长32.69km,右岸管理范围线长32.76km;起点坐标为东经83°25′40.11′′,北纬32°41′23.96",终点坐标为东经83°12′59.62′′、北纬32°32′45.21′′。
二、管理范围内禁止的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客、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在堤防保护范围内打井、钻探、爆破、采石、取土、挖筑鱼塘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道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三、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阿里地区行政公署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