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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dqxs/2025-00002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阿里地区行政公署
  • 名 称:关于改则县格尔青曲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 公文种类 :其他
  • 发布日期:2025-05-09
关于改则县格尔青曲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25-05-09 浏览:

        为进一步加强我地区河道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公民保湖河湖意识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西藏自治区总河长办公室关于加快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藏河办20207号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阿里地区改则县格尔青曲管理范围进行了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格尔青曲位于阿里地区改则县物玛乡,本次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线总长65.45km,其中左岸管理范围线长32.69km,右岸管理范围线长32.76km;起点坐标为东经83°25′40.11′′,北纬32°41′23.96",终点坐标为东经83°12′59.62′′、北纬32°32′45.21′′。

二、管理范围内禁止的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客、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在堤防保护范围内打井、钻探、爆破、采石、取土、挖筑鱼塘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道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三、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阿里地区行政公署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