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gtzy/2020-00001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阿里地区自然资源局
- 名 称: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 公文种类 :
- 发布日期:2020-06-18
地直各部门,噶尔县人民政府: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地区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西藏自治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藏环发〔2018〕69号)和《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里地区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阿行发〔2019〕15号)相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划定阿里地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柴油工程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重机起、平地机、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用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器、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范围
本次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为阿里地区中心城区范围:以陕西实验小学,福利院为中心,扎日南木措路两边区域;以阿里地区中等职业技术学院为中心,陕西东路-体育路-文化路安狮路区域;孔繁森小学,迎宾大道-冈底斯路部分区域;噶尔县卫生局,迎宾大道-象泉路区域;地区幼儿园门口陕西路区域;地区高级中学,中学路区域;阿里地区人民医院吉祥路区域;以退休一区、二区为中心,附近红柳花路,团结小巷,格桑路区域;以退休三区、四区为中心,附近德吉路,四区东巷,河北路,象雄路区域。(详见附图)。
三、禁用区管理要求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农业农村、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予以配合。在本区域内实施的工程类项目,需要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项目发包时,通知施工单位办理环境备案,未办理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区域图2.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