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mzj/2020-00006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阿里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名 称: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 第五章 创建表彰
- 公文种类 :
- 发布日期:2020-06-08
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
(2020年1月11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五章 创建表彰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镇、进村居、进学校、进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等,组织开展模范地(市)、模范县(区)、模范乡镇(街道)、模范村居、模范社区、模范单位的创建和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的表彰。
第三十二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地(市)、模范县(区)、模范乡镇(街道)、模范村居、模范社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旗帜鲜明反对分裂,坚决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巩固,社会和谐稳定;
(二)全面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法律法规;
(三)健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组织机构,完善常态化体制机制;
(四)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积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兴边富民行动和城乡融合发展等政策措施,推动本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各族群众收入持续快速增长、人民生活不断改善;
(五)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及性;
(六)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推动建立互嵌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七)及时化解、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宗教因素的矛盾和纠纷,全面提高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八)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九)立足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实际,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具有鲜明中华文化特征的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视觉形象;
(十)挖掘、抢救、保护和传承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十一)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中作出其他贡献。
第三十三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旗帜鲜明反对分裂,坚决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基础稳固、气氛浓厚;
(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全面落实;
(三)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机制健全;
(四)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教育和实践行动富有成效;
(五)尊重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良好风俗习惯,尊重各族群众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制定政策或者开展相关工作时,充分考虑民族团结进步因素,推进本单位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
(七)及时化解、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宗教因素的矛盾和纠纷;
(八)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中作出其他贡献。
第三十四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边防巩固,增进军民、警民团结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作出突出贡献;
(四)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五)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工作,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六)在对口援藏工作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七)长期从事民族工作,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八)在促进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九)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
第三十五条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表彰一般每三年举行一次。
编辑:娜措卓玛
责编:袁浩东
终审:刘伟